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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銷售應稅貨物或勞務之定價應內含營業稅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南投分局表示,營業人對於應稅貨物或勞務之定價,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2條第2項規定應內含營業稅。   該分局說明,近來接獲民眾來電表示有營業人於點餐單上標示餐點定價均未含營業稅,嗣消費者結帳索取統一發票時,要求須另加5%營業稅,該分局表示依營業稅法第32條第2項規定,營業人對於應稅貨物或勞務之定價,應內含營業稅。如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未依規定內含營業稅,經通知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處新臺幣1,5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罰鍰。   如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該分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南投分局銷售稅課 李雅雯 聯絡電話:(049)2223067轉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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