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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親等內親屬間財產買賣,未能提出支付價款證明者,以「贈與論」課徵贈與稅

中區國稅局埔里稽徵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6款前段規定,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之買賣以贈與論,其立法目的是為防杜親屬間以虛構買賣方式逃避贈與稅,故即使雙方在私法上為買賣之約定,但在法律上仍被推定為「財產贈與」行為,除非當事人能提出支付價款之資金來源及支付憑證,足以證明買賣行為屬實,而非虛構買賣以逃避贈與稅課徵者,方能不以贈與論課徵,否則將以贈與論課徵贈與稅。 該所舉例說明,如哥哥將房地賣給妹妹,其支付價款與公告現值或評定標準價格相當,並能提出已支付價款之確實證明(包括買賣契約書、收付款資金流程),且該已支付之價款非由哥哥貸與或提供擔保向他人借得,經稽徵機關查核屬實者,得免課徵贈與稅。反之,若未能提示支付價款之確實證明,將依上揭法條規定視同贈與,依法課徵贈與稅。 該所特別呼籲,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之移轉,如確實為買賣行為,民眾應妥善保存其支付價款流程及相關證明資料,以保障自身權益。 新聞稿聯絡人:埔里稽徵所營所遺贈稅股蔡益銘 聯絡電話:(049)2990991轉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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