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業務者、私人辦理補習班幼兒園與養護療養院所因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109年度適用之費用率得予調增
財政部今(1)日發布「稽徵機關核算109年度執行業務者收入標準」、「109年度執行業務者費用標準」及「109年度私人辦理補習班幼兒園與養護療養院所(下稱其他所得業者)成本及必要費用標準」。
財政部說明,為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該部參酌衛生福利部及各界意見,考量業者如受疫情影響致收入減少、費用增加,將使費用占收入之比重增加,故適度調增109年度執行業務者及其他所得業者費用率如下:
一、醫事人員屬防疫前線,有其特殊性,爰「醫事人員」各項收入適用之費用率得按費用標準之112.5%計算〔例如:西醫師全民健康保險(下稱健保)收入之費用標準由每點0.8元提高為0.9元,掛號費收入之費用標準由78% 提高為88%〕;又藥師之健保收入(含藥費收入)適用之費用率,由94% 提高為96%。上開「醫事人員」適用之執行業務費用標準,無須個別舉證其受疫情影響情形,亦無適用條件限制。
二、「非醫事人員」部分,參酌因應疫情提供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協助措施及各部會補助受疫情影響企業或機構之收入減幅評估標準,並考量本項措施係給予受影響較嚴重者減輕稅負,爰以109年度收入總額較前一(108)年度減少達30% 者為適用要件,其適用之費用率得按費用標準之112.5% 計算(例如:私人辦理補習班收入之費用率由50% 提高為56%)。
另本次於109年度執行業務者收入及費用標準增訂「工藝師」業別適用之收入及費用標準,並於執行業務者費用標準增訂「配音表演人」之費用率,以利實務需用。
財政部表示,執行業務者或其他所得業者,109年度受疫情影響,其採收入減除相關費用核實計算損益,並能提供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調查者,可依帳證及相關規定核實認定;其未依法設帳記載及保存憑證,或未能提供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得依上開收入及費用標準申報109年度執行業務所得及其他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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