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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縣(市)社福總分支機構免稅車申請限制放寬了!
本局表示,專供已立案之社會福利團體和機構使用的車輛,在同一縣(市)內總分支機構合計共3輛為限之規定,依109年12月31日司法院釋字第798號解釋,修正放寬為可各自申請3輛車輛免徵使用牌照稅。
本局進一步表示,依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第1項第9款規定:「專供已立案之社會福利團體和機構使用之車輛,並經各地社政機關證明者,每一團體和機構以3輛為限,可申請免徵使用牌照稅。……」,又依財政部92年2月12日台財稅字第0920450239號令規定,明示免稅車輛以「同一行政區域〔同一直轄市或縣(市)〕內之總分支機構合計共3輛為限」;但依109年12月31日大法官解釋,該解釋令違反憲法租稅法律主義,財政部亦依該解釋發布函令,將違憲的規定刪除,刪除後同一縣(市)同一法人之總分支機構,各自所有專供本身事業使用車輛,依法均享有3輛免稅之優惠。
本局提醒,使用牌照稅免稅是從申請日起算,免稅前稅額會按日計徵,符合以上免稅條件者,請儘速向本局申請。如有使用牌照稅疑問,請撥打(03)9325101轉140-148或免費服務電話:0800-396969洽詢,本局將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