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或其分公司報廢或出口中古汽、機車並購買新車者,得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有關本公司或其分公司報廢或出口中古汽、機車,如符合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5規定,於報廢或出口前、後6個月內購買上開車輛新車,並以本公司或其分公司名義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得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
該局說明,由於本、分公司屬同一法人,本公司汰換舊汽、機車以分公司名義購買新車或是分公司汰換舊汽、機車以本公司名義購買新車,均得適用前揭條文規定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但母、子公司係屬各自獨立之法人,則無前揭規定之適用。
該局進一步表示,有關中古汽、機車報廢或出口換購新車定額減徵新車貨物稅相關規定或案件進度,可透過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稅務資訊/汰換舊車購買新車定額減徵貨物稅/中古汽、機車報廢或出口換購新車定額減徵新車貨物稅作業專區查詢,如有相關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就近向所轄國稅局分局、稽徵所及服務處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三科 白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481
更新日期:108-08-10
發佈單位: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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