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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稅Q&A

  • Q1: 那些憑證須課印花稅?  
    A: 1.銀錢收據:指收到銀錢所立之單據、簿、摺。凡收受或代收銀錢收據、收款回執、解款條、取租簿、取租摺及付款簿等屬之。但兼具營業發票性質之銀錢收據及兼具銀錢收據性質之營業發票,不包括在內。 2.買賣動產契據:指買賣動產所立之契據。 3.承攬契據:指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工作之契據;如承包各種工程契約、承印印刷品契約及代理加工契據等屬之。 4.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指設定典權及買賣、交換、贈與、分割不動產所立憑以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之契據。  
  • Q2: 印花稅各項憑證稅率或稅額及納稅義務人? 
    A:1.銀錢收據,每件按金額千分之四,由立據人貼花,但兼具營業發票性質之銀錢收據及兼具銀錢收據性質之營業發票不包括在內。 2.招標人收受押標金收據,每件按金額千分之一,由立據人貼印花稅票。 3.承攬契據,每件按金額千分之一,由立約或立據人貼印花稅票。 4.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每件按金額千分之一,由立約或立據人貼印花稅票。 5.買賣動產契據,每件稅額四元(新台幣十二元),由立約或立據人貼印花稅票。(印花稅法第5條、第7條)  
  • Q3: 同一憑證具有兩種不同性質,如何貼花? 
    A:稅率相同者,僅按一種貼用印花稅票;稅率不同者,應按較高之稅率計算稅額。(印花稅法第13條)
  • Q4:原約定契約書已貼印花稅票,現已期滿,經約定繼續使用,請問如何貼花?
    A:已失時效之憑證繼續使用者,應另貼印花稅票。(印花稅法第15條)
  • Q5:同一憑證須備具二份以上,如何貼花?
    A:同一憑證須備具二份以上,由雙方或各方關係人各執一份者,應於每份各別貼用印花稅票;同一憑證之副本或抄本視同正本使用者,仍應貼用印花稅票。(印花稅法第12條)
  • Q6:由收款人在付款簿簽章代替收據,如漏貼應由何人負責?
    A:用付款簿由收款人在簿內簽章代替收據者,由付款人扣款代貼,如有漏貼、漏銷,其責任由付款人負之。(細則第13條)
  • Q7:兩種憑證聯印於一紙或正反兩面者,應如何貼花?
    A:兩種憑證聯印於一紙或正反兩面,仍應分別貼用印花稅票。(細則第10條)
  • Q8:契約書正本已貼花,副本還要貼花嗎?
    A:各種憑證之正本已貼用印花稅票,其副本或抄本免再貼印花稅票,但副本或抄本視同正本使用者,仍應貼用印花稅票。(印花稅法第12條)
  • Q9:書立票據收據應否貼用印花稅票?
    A:書立收受票據(包括匯票、本票及支票等)所出具之收據,非屬銀錢收據性質,如於該收據上載明票據名稱及號碼應免貼用印花稅票。(財政部78.1.10.台財稅第781135887號函)‧(財政部77.8.12.台財稅第770129885號函)
  • Q10:應納印花稅之憑證,何時貼花?
    A:應納印花稅之憑證,於書立後交付或使用時,應貼足印花稅票。(印花稅法第8條)
  • Q11:應納印花稅額巨大不便貼用印花稅票,應如何處理?
    A:可以申請由稽徵機關開給繳款書繳納,完納後將收據聯粘貼於應納印花稅之憑證上,代替貼用印花稅票。(印花稅法第8條)
  • Q12:承攬契據必須俟工作完成始能算出金額,如何貼花?
    A:應在書立契據後交付或使用時,先預計其金額貼用印花稅票,俟該項工作完成時,再按確實金額補足其應貼稅票或退還其溢貼印花稅票之金額。(細則第9條)
  • Q13:貼用印花稅票如何註銷?
    A:納稅義務人貼用印花稅票後,應於每枚稅票與原件紙面騎縫處,加蓋圖章註銷之,其屬個人者,得以簽名或劃押方式代替圖章。但稅票連綴,無從貼近原件紙面騎縫者,得以稅票之連綴處為騎縫註銷之。(印花稅法第10條)
  • Q14:印花稅票是否可用鉛筆註銷? 
    A:不可以,以鉛筆銷花,因易擦拭,無法達成銷花效果,應補行以圖章、墨水筆、鋼筆或原子筆等劃押註銷。(財政部72.9.14.臺財稅第36494號函)
  • Q15:應貼印花稅票之憑證如未載明金額,應如何貼用印花?
    A:應貼印花稅票之憑證,如未載明金額,應按憑證所載品名及數量,依使用時當地時價計貼。(印花稅法第18條)
  • Q16:公私營事業組織單位其應納印花稅票之憑證甚多,不便逐張貼用印花稅票時,應如何處理?
    A:可以向稽徵機關申請核准彙總繳納,採按期(每二月為一期)申報並繳納印花稅,以資簡便。(印花稅法第8條))
  • Q17:買賣移轉未辦保存登記之房屋所立之契據,應否貼用印花?
    買賣移轉未辦保存登記之房屋,因無法向物權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其所立向稅捐稽徵機關辦理契稅申報之契據,尚非屬印花稅法第5條第5款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之契據』。(財政部94年8月2日台財稅字第09404749360號 )
  • Q18:Q18: 應稅憑證未依規繳納印花稅,有何處罰規定?
    A: 違反稅票貼用規定之處罰: 不貼或貼用 足額印花稅票者,除補貼外,按漏貼稅額處五倍至十五 罰鍰。 以總繳方式完納印花稅,逾期繳納者,每逾二日加徵百分之一滯納金,逾三十日仍未繳納者除移送法院強制執行外,並依情節輕重按滯納之稅額處一倍至五倍罰鍰。(印花稅法第23條) 違反稅票註銷規定之處罰: 印花稅票未經註銷或註銷不合規定者,照未經註銷或註銷不合規定之印花稅票數額,處五倍至十倍罰鍰。 印花稅票貼用註銷後揭下重用者,照揭下重用之印花稅票數額,處二十 至三十 罰鍰。(印花稅法第24條) 妨害檢查之刑責: 妨害印花稅之檢查者,依刑法妨害公務罪處斷。(印花稅法第2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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