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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稅Q&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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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8:Q18:
應稅憑證未依規繳納印花稅,有何處罰規定?
A: 違反稅票貼用規定之處罰:
不貼或貼用
足額印花稅票者,除補貼外,按漏貼稅額處五倍至十五
罰鍰。
以總繳方式完納印花稅,逾期繳納者,每逾二日加徵百分之一滯納金,逾三十日仍未繳納者除移送法院強制執行外,並依情節輕重按滯納之稅額處一倍至五倍罰鍰。(印花稅法第23條)
違反稅票註銷規定之處罰:
印花稅票未經註銷或註銷不合規定者,照未經註銷或註銷不合規定之印花稅票數額,處五倍至十倍罰鍰。
印花稅票貼用註銷後揭下重用者,照揭下重用之印花稅票數額,處二十
至三十
罰鍰。(印花稅法第24條)
妨害檢查之刑責:
妨害印花稅之檢查者,依刑法妨害公務罪處斷。(印花稅法第2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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