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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交易稅Q&A

  • Q1:期貨交易稅之課稅範圍如何?
    A:凡在中華民國境內期貨交易所從事期貨交易,依期貨交易稅條例之規定,徵收期貨交易稅。
  • Q2:期貨交易稅之納稅義務人為何?
    A:期貨交易稅之納稅義務人為交易之買、賣雙方。
  • Q3:期貨交易稅之代徵人為何?
    A:期貨交易稅是由期貨商代徵繳納之。
  • Q4:期貨商如何報繳期貨交易稅?
    A:期貨交易稅是由期貨商在交易的當日,按照規定稅率代徵,並在代徵之次日,填具「年度期貨交易稅代徵稅額繳款書」向國庫繳納之。
  • Q5:期貨商依照法定程序及期限完成其代徵義務者,有何獎勵?
    A:期貨商依照法定程序及期限完成其代徵義務者,該管稽徵機關按其代徵稅額給與千分之1獎金。
  • Q6:期貨商領取期貨交易稅之代徵獎金以多少金額為限?
    A:期貨商領取期貨交易稅之代徵獎金,每一代徵人每年以新臺幣2,400萬元為限。
  • Q7:代徵人不履行代徵義務,或其應行代徵之稅款有短徵、漏徵情形,有何處罰?
    A:代徵人不履行代徵義務,或其應行代徵之稅額有短漏徵情形者,除責令其 賠繳,並由該管稽徵機關先行發單補徵外,另處所漏稅額10倍以上30倍以下之罰鍰。
  • Q8:代徵人未向稽徵機關填報交易清單,或填報事項虛偽不實者,有無處罰?
    A:代徵人未向稽徵機關填報交易清單或媒體資料,或所填報事項有虛偽不實之情事者,處新台幣1萬5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之怠報金。
  • Q9:目前課徵期貨交易稅有那些類別?
    A:股價類期貨契約、利率類期貨契約、選擇權契約或期貨選擇權契約及其他期貨交易契約。
  • Q10:股價類期貨契約之現行徵收率為多少?
    A:奉行政院核定為十萬分之二,實施期間自102年4月1日起至104年 12月31日止。
  • Q11:現行交易之利率類期貨契約項目為何?徵收率多少??
    A:(一)30天期商業本票利率期貨契約,奉行政院核定徵收率為百萬分之0.125,並自95年1月1日起施行。
    (二)中華民國10年期政府債券期貨契約,奉行政院核定徵收率為百萬分之1.25,並自95年1月1日起施行。
  • Q12:現行選擇權契約或期貨選擇權契約之期貨交易稅徵收率為多少?
    A:奉行政院核定為千分之1,並自95年1月1日起施行。
  • Q13:現行黃金期貨交易之期貨交易稅徵收率為多少?
    A:奉行政院核定為百萬分之2.5,並自95年3月27日起施行。
  • Q14:股價指數期貨、股價指數期貨選擇權及股價選擇權等契約之期貨交易稅計算單位為何?
    A:股價指數期貨、股價指數期貨選擇權及股價選擇權等契約之期貨交易稅計算,係按每口計算,元以下四捨五入。
  • Q15:期貨交易稅之徵收率如何擬定?
    A:依期貨交易稅條例第2條規定之稅率範圍,由財政部按不同契約分別擬定徵收率,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 Q16:如何計算期貨交易稅?
    A:按每次交易之期貨契約金額或每次交易之權利金金額計算徵收率課徵之。如於到期前或到期時以現金結算差價者,各按結算之市場價格計算徵收率課徵之。
  • Q17:代徵人逾規定期限繳納代徵稅款者,應否加徵滯納金?
    A:代徵人逾規定期限繳納代徵稅款者,應依稅捐稽徵法第20條之規定,每逾2日按應代徵稅額加徵百分之1的滯納金至30日為止。
  • Q18:期貨交易稅稅額及滯納金計算至何單位?
    A:依期貨交易稅條例第3條、第4條、第6條規定計算之期貨交易稅稅額(指按每筆交易計算)、代徵獎金及滯納金,均計算至元為止,其金額在1元以下者免計。
  • Q19:期貨交易稅由誰負擔?
    A:期貨交易稅是買、賣雙方均需負擔。
  • Q20:期貨交易稅之稽徵機關為何?
    A:期貨交易稅係屬國稅,由財政部主管稅捐稽徵機關稽徵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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