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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所得稅Q&A

  • Q1:如何辦理申報?如何自行繳納應補稅款?如何利用存款帳戶轉帳退稅﹖如何申請分期繳納稅款?
    A:(一) 結算申報書表填妥後,應檢齊自行繳納稅款繳款書證明聯,各項附表及其他有關證明文件,按目錄表編號次序排列裝訂,一併提出申報。(如設立有其他固定營業場所者,應由總公司向申報時登記地之國稅局合併辦理申報。)
    (二) 營利事業結算申報之應納稅款應由納稅義務人以現金或開立結算申報期限截止日前到期且參加票據交換所交換的支票(支票上受款人記載為「限繳稅款」字樣),併同填妥之繳款書,自行向經收稅款公庫繳納,或可利用自動櫃員機轉帳繳納稅款。採網際網路辦理結算申報者,亦可採用晶片金融卡方式以網際網路繳納稅款。另自100年起,實施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自繳稅款,開放納稅義務人直接登入網路繳稅服務網站(https://paytax.nat.gov.tw/)以晶片金融卡繳納稅款。
    (三) 營利事業可於營所稅電子結算申報系統或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自行列印附條碼之繳款書,且應自行繳納稅額2萬元以內之案件,在稅款繳納期間截止當日24時前(逾期案件不適用),亦可持現金至統一、全家、萊爾富及來來(OK)等4家便利商店營業門市繳納。
    (四) 營利事業可利用其在金融機構(包括銀行、信用合作社、農會等)開立之支票存款、活期存款、活期儲蓄存款等存款帳戶擇一辦理直接劃撥退稅(未參與金融資訊系統轉帳納稅及直撥退稅作業之金融機構,不予受理),只要填寫「營利事業所得稅(營業稅)使用(異動、取消)直接劃撥退稅同意書」申請1次,每年申報有退稅者,都會直接撥入所指定的存款帳戶(申請書表下載路徑:http://www.ntbt.gov.tw 檔案下載/營利事業所得稅/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直接劃撥退稅同意書)。如果存款帳戶有變動或營利事業解散清算時,亦應申請變更或取消。不論首次申請或變更申請時,請儘量檢附存摺帳號影本供核對,以避免錯誤。
    (五) 納稅義務人因客觀事實發生財務困難,不能於繳納期間內一次繳清營利事業所得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加計利息後分期繳納:
    1. 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款繳納期間屆滿之日前一年內,連續4個月營業收入淨額較前一年度同期減少30%以上者。
    2. 其他因素致發生財務困難,不能於繳納期間內一次繳清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款,經查明屬實;其應納稅款在新臺幣200萬元以上者,並應聲明同意提供相當擔保。
    3. 營利事業於結算申報期間內,檢附申請書及相關資料向營利事業所在地之所屬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提出申請;每筆稅款並以申請1次為限。
    (六) 各區國稅局之各分局、稽徵所於當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代收該局各轄區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
    (七) 報稅代理業者跨各區國稅局之各轄區申報,應按分局、稽徵所別檢附申報單位明細表及回郵信封併同相關資料送代收單位辦理。
  • Q2:填寫結算申報書應注意那些事項?
    A:(一) 結算申報書封面之聯絡電話、傳真機號碼等資料請填寫清楚。
    (二) 營利事業統一編號、稅籍號碼、負責人地址及身分證統一編號應填寫完整,營利事業統一編號請蓋統一編號專用章以防筆誤。
    (三) 營利事業組織別,開業年月應詳實填寫。
    (四) 結算申報書損益及稅額計算表乙式3聯應複寫清楚,至於稅籍號碼欄,務必以申報時地址之稅籍號碼為主。
    (五) 行業標準代號,請注意填寫,如營利事業經營2種以上行業者,應以主要行業(收入較多者)之標準代號填入標準代號欄。
    (六) 結算申報書內所列會計科目編號不得擅自更改。
    (七) 開立統一發票金額與營業收入不同者,請詳填營業收入調節說明。
    (八) 各類給付(收益)扣繳申報金額與本期申報之支出(收入)金額不同者,請詳填各類給付扣繳稅款與申報金額調節表。
    (九) 申報書之「帳載結算金額」欄,應就帳簿記載之結算金額填列,「自行依法調整後金額」欄,應依照稅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將帳載結算金額分別調整列計。
    (十) 營利事業應依照附表格式,按帳載結算金額自行填報資產負債表、營業成本明細表、所得稅法規定有列支限額之項目標準計算表、營利事業帳簿處理及辦理申報(自行或委託)情形暨委任書、投資人明細及分配盈餘表、其他費用及製造費用明細表等相關附表,另自申報98年度案件起,財產目錄可採附件方式申報。
    (十一) 符合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第4條第1項第1款關係企業或第2款關係人者,應填寫申報書第18頁至第21頁之營利事業與關係人及相互間交易明細表併附件資料寄送。
    (十二) 符合廢止前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5條所適用加速折舊或縮短二分之一耐用年限之固定資產應與其他固定資產分別記載,財產目錄亦應分別標明。
    (十三) 屬於受獎勵減免所得稅之營利事業,請依獎勵減免事項依租稅減免部分申報書填列相關頁次。
    (十四) 取得符合所得稅法免稅規定之證券、期貨交易所得、出售土地所得、合於獎勵規定之免稅所得及國際金融(證券)業務分行(分公司)免稅所得者,請填報各項免稅所得計算表。
    (十五) 營利事業成立職工退休基金管理委員會者,其當年度收支報告、平衡表及會議紀錄應併入營利事業結算申報書內。
    (十六) 如係委託會計師代理或簽證申報,應由會計師簽名蓋章,並詳填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電話號碼及財政部核准稅務代理人證書號碼等資料。會計師簽證案件並應檢附查核簽證報告書。
    (十七) 「公司股東、獨資資本主、合夥人股份股票出資額轉讓通報表」之出讓人及「投資人明細及分配盈餘表」應詳實填寫;其投資人如為外僑,請依據居留證之「統一證號」欄項資料填寫,若居留證無統一證號欄或未領居留證者,則以西元出生年、月、日加英文姓名第一個字前兩個字母,例如:Robert W. Davids 1994年5月19日出生,即寫成19940519RO。
    (十八) 投資人明細及分配盈餘表,應填寫完整,如為合夥組織,應依合夥人數備妥證明聯影本供稽微機關核章(如採用網路申報此聯可免送交稽徵機關加蓋「收件章」,但應併同辦理綜合所得稅申報)。
    (十九) 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變動明細申報表應填寫完整,如填列有經財政部核定之項目,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填列有分配盈餘、提撥公積或分配紅利者,應檢附股東會議資料。
    (二十) 配合所得基本稅額條例之實施,營利事業應依規定填報申報書第2頁所得基本稅額申報表,相關證明文件,並請黏貼於申報書第10 頁之附件黏貼欄。
    (二十一) 當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書,請併同所得年度之次一年度結(決)算申報書辦理申報,如有未分配盈餘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應檢附未分配盈餘加徵10%自繳繳款書收據及其他有關證明文件、單據。
  • Q3: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應於何時辦理?
    A:(一) 採曆年制會計年度的營利事業,應於每年5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填具結算申報書,向申報時登記地之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辦理申報。
    (二) 採非曆年制會計年度的營利事業,申報期限比照曆年制推算,例如採7月制會計年度的營利事業應在11月1日至11月30日期間內辦理結算申報。
  • Q4: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應使用何種申報書?
    A:(一) 藍色申報書:經稽徵機關核准使用藍色申報書之營利事業使用。
    (二) 普通申報書:一般營利事業,除核定適用藍色申報書者外,適用之。
    (三) 機關團體作業組織結算申報書: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及其作業組織使用。
  • Q5:營利事業未依限辦理結算申報或未申報,會受到什麼處罰?
    A:(一) 營利事業未依限辦理結算申報,但已於接獲滯報通知書後15日內補辦結算申報或於國稅局填發滯報通知書送達前補辦結算申報,經稽徵機關據以調查核定其所得額及應納稅額者,應按核定應納稅額另徵10%滯報金;其屬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應按稽徵機關調查核定之所得額按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之金額另徵10%滯報金。(加徵滯報金的金額最低不得少於1千5百元,最高不得超過3萬元)。
    (二) 營利事業於接獲滯報通知書後,逾15日仍未補辦結算申報,經稽徵機關依查得資料或同業利潤標準核定其所得額及應納稅額者,應按核定應納稅額另徵20%怠報金;其屬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應按稽徵機關調查核定之所得額按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之金額另徵20%怠報金。(加徵怠報金的金額最低不得少於4千5百元,最高不得超過9萬元)。
  • Q6:獨資合夥之營利事業應如何辦理結算申報?
    A: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應依所得稅法第71條第1項規定辦理結算申報,無須計算及繳納其應納之結算稅額;其營利事業所得額,應由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類規定列為營利所得,依所得稅法規定課徵綜合所得稅。
  • Q7: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採用媒體申報﹙以下稱營所稅媒體申報﹚之相關規定資料應向何處索取?
    A:可向各地區國稅局索取「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結(決)算及清算申報作業要點」(以下稱作業要點)參閱。
  • Q8: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媒體申報,是否須事先向稽徵機關提出申請??
    A: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媒體申報,毋須事先向國稅局提出申請,請直接依作業要點規定以媒體檔案代替結算申報書並檢送相關附件辦理申報即可。
  • Q9: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媒體申報之套裝軟體來源為何?國稅局可提供那些輔助工具供營利事業單位使用?
    A:(一) 請自行開發或向電腦公司購買套裝軟體、或向各地區國稅局索取申報光碟或透過網路下載建檔程式(網址:http://tax.nat.gov.tw/ 連結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
    (二) 惟為避免退查次數過多,徒增徵納雙方之不便,可向各地區國稅局索取申報光碟或透過網路下載審核程式,於辦理申報前先行檢測媒體申報檔案(審核程式網址:http://tax.nat.gov.tw/連結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
  • Q10:機關或團體投資國內營利事業所獲配之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是否免稅?所含之可扣抵稅額,是否可用以扣抵應納所得稅額或申請退還?於依「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第2條第1項第8款規定計算支出比例時,應否併入計算?
    A:(一) 申報期間:採行曆年制之營利事業應於每年5月1日至5月31日止,向所屬各地區國稅局任一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辦理申報;採行特殊會計年度者之申報期間依所得稅法第71條及第101條規定辦理。
    (二) 應檢附資料:
    1. 損益及稅額計算表l 式2 份。
    2. 資產負債表l 式2 份。
    3. 未分配盈餘申報書l 式2 份。
    4. 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變動明細申報表l 式2 份。
    5. 申報附件資料封面(含相關附件)。
    6. 貼妥外標籤之媒體檔案磁月或光碟片。
    7. 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單位應依出資人人數影印投資人明細及分配盈餘表併同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三) 申報資料中之營利事業投資人分配盈餘表如筆數過多,可將投資人分配盈餘表媒體檔案另依作業要點參規定製作,於營所稅媒體申報時一併移送所轄各局任一分局、稽徵所,並請於「網路申報總表」下方列示另採媒體申報及採附件方式申報註記,蓋章後併同其餘之申報資料辦理申報。
  • Q11:營利事業所得稅媒體申報可否分次辦理申報?
    A:媒體申報無論是否初次申報或更正,每次均應彙送全部資料,不可只送部分資料辦理申報或更正。
  • Q12:一張磁片可否錄製多家公司申報資料?
    A:不可以,一張磁片僅能錄製一家營利事業單位之申報資料。
  • Q13: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結(決)算及清算申報作業要點範圍?
    A: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結(決)算及清算申報作業範圍:
    (一) 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
    1. 屬會計科目特殊行業(如金融業及保險業等)之申報案件,不可採用網路及媒體辦理申報。
    2. 下列申報案件,可採用媒體辦理申報,惟不可使用網際網路傳輸申報。
    ① 特殊會計年度申報案件。
    ② 決算申報案件。
    (二) 營利事業投資人明細及分配盈餘表:本項資料係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第13頁書表,得另採媒體申報。
    (三) 公司股東(獨資資本主、合夥人)股份(股票、出資額)轉讓通報表:本項資料係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第12頁書表,得另採媒體申報。
    (四) 投資設備或技術申請核准適用投資抵減稅額明細表:本項資料係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租稅減免部分第13頁及第14頁書表,得另採媒體申報。
    (五) 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及其作業組織結算申報書屬特殊會計年度申報案件可採用媒體辦理結算申報,惟不可使用網際網路傳輸申報。
    (六) 營利事業清算申報書:清算申報案件可採用媒體辦理結算申報,惟不可使用網際網路傳輸申報。
  • Q14:會計師代理查核簽證申報案件查核報告書延期提出之規定?
    A:會計師當年度代理查核簽證申報案件如在10件以上,其查核報告書因打字、校對、裝訂費時,致未克於5月31日前提出者,除仍應如期提出申報書並繳納稅款外,得於5月31日前報請該管稽徵機關核准延至6月30日前提出查核簽證報告書,但以不超過其代理案件之二分之一為限,並應於封面加註「查核簽證報告書於6月30日以前補送」字樣,否則視為普通申報案件處理。
  • Q15:營利事業因申報減除項目的金額超過規定限制,致短繳稅款,於補繳稅款時,是否應加計利息?
    A:營利事業所得稅納稅義務人結算申報所列報減除之各項成本、費用或損失、投資抵減稅額,超過稅法及附屬法規或其他法律規定之限制,致短繳自繳稅款,經稽徵機關核定補繳者,應自結算申報期限截止之次日起,至繳納補徵稅款之日止,就核定應補徵之稅額,依郵政儲金1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但加計之利息,以1年為限。
  • Q16:使用電子發票之營利事業,辦理結算申報時,可享受那些獎勵?
    A:經營零售業務之營利事業,102年底以前經主管稽徵機關核定使用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並改使用電子發票,經依規定設置帳簿並記載,且當年度未經查獲有短、漏開發票及短、漏報營業收入情事者,其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得於103年度或變更年度起至112年度止,適用下列規定:
    (一) 適用擴大書面審核案件,其純益率標準得降低l個百分點。
    (二) 非屬適用擴大書面審核案件,其所得額標準得降低2個百分點。
    (三) 適用前項規定之營利事業,應於結算申報時檢附稽徵機關核准使用電子發票之函件影本,並在結算申報書第1 頁右下端(第102欄)填註核准年月,以憑審核。
  • Q17:營利事業於年度中有暫停營業、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情事者,是否應辦理結算申報?
    A:(一) 年度中曾暫停營業的營利事業,仍應依規定辦理結算申報。
    (二) 在年度中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的營利事業,應於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之次日起45日內辦理決算申報及未分配盈餘申報;至營利事業遇有解散或合併者應於清算完結日或合併生效日辦理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變動明細資料申報。
    (三) 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應依規定辦理當期決算或清算申報,無須計算及繳納其應納稅額;其營利事業所得額,應由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類規定列為營利所得,依所得稅法規定課徵綜合所得稅。
  • Q18:如何計算營利事業的所得額?
    A:以營利事業年度收入總額(無論是否開立發票均應計算在內)減除各項成本、費用、損失及稅捐後的純益額為所得額,詳細計算方式請參考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
  • Q19:自99年度開始營利事業所得稅的稅率規定如何?稅額如何計算?
    A:
  • Q20:營利事業之職工福利委員會應否辦理結算申報?
    A:營利事業依職工福利金條例成立之職工福利委員會,應依所得稅法第71條規定辦理結算申報,並使用財政部核定之「○○年度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及其作業組織結算申報書」。
  • Q21:宗教團體是否需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
    A:依據「宗教團體免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認定要點」規定,依法向內政部、省(市)、縣(市)政府立案登記之寺廟、宗教社會團體及宗教財團法人,如無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及無附屬作業組織,則免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
  • Q22:目前財政部核釋得免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之機關團體及條件為何?
    A:各行業公會組織、同鄉會、同學會、校友會、宗親會及營利事業產業工會、各工會團體、各級學校學生家長會、國際獅子會、國際扶輪社、國際青年商會、國際同濟會、國際崇她社、社區發展協會、老人社會團體、各縣市工業發展投資策進會、身心障礙福利團體、各縣市工業區廠商協進會、義勇消防總隊,同時符合下列條件者,可免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
    (一) 無任何營業或作業組織收入(包括無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僅有會費、捐贈、基金存款利息者。
    (二) 當年度會費、捐贈、基金存款利息收入總額及財產總額均未達新臺幣1 億元者。
  • Q23:從事公益活動之機關團體為何仍有應核課所得稅之情形?
    A:機關團體應否徵免所得稅係依據行政院頒訂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該標準第3條第1項規定,機關團體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所得,除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之收入不足支應與其創設目的有關活動之支出時,得將該不足支應部分扣除外,應依法課徵所得稅。是以機關團體從事與「銷售貨物或勞務」有關活動,仍應依法課徵所得稅,惟從事「非銷售貨物或勞務」活動如產生虧損,則可自「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所得額中扣除後再行課稅。
  • Q24:何謂機關團體之財產總額及收入總額?
    A:所稱「財產總額」係指財(社)團法人之「法人登記證書」所載之「財產總額」。所稱「收入總額」係指機關團體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收入淨額與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之收入合計數。
  • Q25:我國兩稅合一設算扣抵的基本規定為何?
    A:我國兩稅合一制是從87年開始實施,依照所得稅法第3條之1的規定,營利事業繳納屬於87年度或以後年度的營利事業所得稅,可由公司的個人股東或合作社社員,依規定用以扣抵其應納的綜合所得稅;公司的個人股東或合作社社員,應將獲配的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連同可扣抵稅額,列報為盈餘總額,申報課稅,並以可扣抵稅額扣抵其應納綜合所得稅額,扣抵後,如仍有餘額,得以退稅。
  • Q26:實施兩稅合一後,營利事業在帳務處理方面,與兩稅合一實施前有無不同?
    A:實施兩稅合一後,營利事業計算所得額的規定及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所適用的稅率,與兩稅合一實施前完全相同。不過,營利事業必須在其會計帳簿外,設置「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記錄可分配予股東的營利事業所得稅額;另外,公司自88年度起,辦理各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併同辦理上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所以,實施兩稅合一後,營利事業在帳務處理上與兩稅合一實施前大抵相同,僅增加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的設置、記錄、股東稅額扣抵比率的計算及未分配盈餘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的申報。
  • Q27:在兩稅合一制下,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的投資收益,應如何課稅?其獲配股利或盈餘所含的可扣抵稅額可否扣抵應納的營利事業所得稅額?
    A:在兩稅合一制下,公司組織的營利事業因投資於國內其他營利事業,所獲配的投資收益,自87年1月1日起全部不計入所得額課稅。其自轉投資事業所獲配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所含股東可扣抵稅額,亦不得用以扣抵應納之營利事業所得稅額,應直接計入其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俟盈餘分配予個人股東時,再併同盈餘分配予股東扣抵其應納之綜合所得稅。
  • Q28:何謂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營利事業應從什麼時候設置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
    A: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是營利事業在其會計帳簿「外」設置,專用以記錄營利事業應納且已納的所得稅額,並據以計算可分配予股東的可扣抵稅額,該帳戶餘額的多寡與營利事業的財務狀況無關,也無須於資產負債表上正式表達。依據所得稅法第66條之1規定,營利事業應自87年度起,設置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新設立的營利事業則自設立之日起設置。
  • Q29:是否所有營利事業都須設置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那些營利事業可免設置?
    A:依據所得稅法第66條之1規定,原則上凡依我國所得稅法規定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的營利事業,都須設置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記錄營利事業應納且已納的所得稅額,並據以計算可分配予股東的可扣抵稅額,不過下列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或因不得分配盈餘,或因分配方式與一般公司不同,故可免設置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
    (一) 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者。
    (二) 獨資、合夥組織。
    (三) 第11條第4項規定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依其他法令或組織章程規定,不得分配盈餘之團體或組織。
  • Q30:營利事業未依規定設置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或未依規定記載時,會受到何種處罰?
    A:依據所得稅法第114條之1規定,營利事業依規定應設置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而不設置,或不依規定記載者,處3千元以上、7千5百元以下罰鍰,稽徵機關並將通知限於1個月內依規定設置或記載;期滿仍未依照規定設置或記載者,處7千5百元以上、1萬5千元以下罰鍰,並再通知於1個月內依規定設置或記載;期滿仍未依照規定設置或記載者,可以按月連續處罰,一直到依規定設置或記載時為止。
  • Q31: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的起訖期間為何?是否可變更?
    A:因為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是在記錄營利事業應納且已納的所得稅額,並據以計算可分配予股東的可扣抵稅額,因此,依一般營利事業的會計年度並配合個人綜合所得稅的課稅年度,以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作為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的起訖日期。不過,如果營利事業的會計年度是採特殊會計年度,也可以向稽徵機關申請,以會計年度的起訖日期作為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的起訖日期。惟為簡化作業,依財政部88年1月28日台財稅第871980268號函規定,營利事業已依所得稅法第23條規定申請核准變更會計年度者,其股東可扣抵稅額之起訖期間得依會計年度之起訖日期,免再依同法第66條之2第1項但書規定辦理。
  • Q32:營利事業繳納屬87年度或以後年度的營利事業所得稅,可計入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應計入的日期及金額為何?
    A:營利事業每年度結算申報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主要分二階段繳納:一為年度進行中繳納者,主要係扣繳稅款及暫繳稅款,可用以抵繳其結算申報應納稅額;一為年度結束後繳納者,主要係結算申報應納稅額減除扣繳稅款、暫繳稅款、投資抵減稅額及可扣抵的國外已納稅額後,自行繳納的稅額。前者的計入日期為年度決算日(即會計年度之末日,營利事業採曆年制者,為12月31日),計入的金額為實際抵繳的金額;後者如係以現金繳納者,其計入日期為繳納稅款日,計入的金額為現金繳納的金額,以支票繳納者,其計入日期為支票兌領日,計入的金額為支票兌領的金額。
  • Q33:營利事業應於何時辦理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變動明細資料的申報?其未依規定申報,有無處罰規定?
    A:營利事業應於辦理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依規定格式填列上一年度內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變動明細資料,併同結算申報書申報該管稽徵機關查核。但營利事業遇有解散或合併情事者,應於清算完結日或合併生效日辦理申報。營利事業未依規定期限申報或未據實申報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變動明細資料者,應處新臺幣7千5百元的罰鍰,稽徵機關並應通知營利事業限期補報;逾期仍不補報者,得按月連續處罰至依規定補報為止。
  • Q34:營利事業應於何時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
    A:營利事業原則上應於其各該所得年度辦理結算申報的次年5月1日至5月31日止,辦理各該年度未分配盈餘的申報。換言之,即於辦理各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併同辦理其上一年度未分配盈餘的申報。茲說明如次:
    (一) 採曆年制會計年度的營利事業,應於每年5月1日至5月31日止,依規定計算其前年度的未分配盈餘及應加徵10%的營利事業所得稅,自行繳納稅款後,填具申報書向稽徵機關辦理申報。例如:101年5月1日至5月底止應辦理99年度未分配盈餘的申報。
    (二) 採特殊會計年度的營利事業,應於年度結束後第5個月1日至第5個月月底前,依規定計算其前年度的未分配盈餘及應加徵10%的營利事業所得稅額,自行繳納稅款後,填具申報書向稽徵機關辦理申報。例如:營利事業的會計年度採7月制者,其100會計年度為100年7月1日至101年6月30日,應於101年11月1日至11月30日止辦理99年度未分配盈餘的申報。
    (三) 營利事業依規定計算的未分配盈餘為零或負數者,仍應依前述規定期間自行辦理申報。
  • Q35:營利事業100年度若欲適用產業創新條例之研究發展支出投資抵減租稅優惠,應如何申請適用投資抵減之租稅獎勵?
    A:營利事業應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開始前3個月起至申報期間截止日內,檢附相關文件,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認定其當年度研究發展活動是否符合公司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之規定,若有研究發展支出須申請專案認定者,應同時併案提出。此外,營利事業尚須依規定填寫結算申報書租稅減免附冊第15-2頁,始有投資抵減獎勵之適用。
  • Q36:公司適用產業創新條例之研究發展支出投資抵減,需專案認定之項目有哪些?申請期限為何?
    A:共有以下4項支出須經專案認定:
    1. 專為研究發展購買或使用之專用技術之當年度攤折或支付費用。
    2. 專為用於研究發展所購買之專業性或特殊性資料庫、軟體程式及系統之費用。
    3. 委託國外大專校院或研究機構研究,或聘請國外大專校院專任教師或研究機構研究人員之費用。
    4. 公司與國內、外公司共同研究發展所為之支出。
    前述項目,應於辦理費用發生當年度、首次攤折或分攤支出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開始前3個月起至申報期間截止日內,與研究發展活動認定之申請案併案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 Q37:營利事業於年度中變更營業地址,其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應向何處之稽徵機關辦理申報?
    A:依據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49條第2項規定,營利事業之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並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其他固定營業場所者,應由該營利事業之總機構向其「申報時登記地」之稽徵機關合併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而有固定營業場所在中華民國境內者,應由其固定營業場所分別向其「申報時登記地」之稽徵機關辦理申報。舉例說明:甲公司102年之營業地址於臺北市大安區,於103年4月25日搬遷至臺北市信義區,則該公司103年5月份辦理10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向臺北國稅局信義分局辦理。
  • Q38:在中華民國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或營業代理人之外國營利事業,取得中華民國境內來源之營業利潤,如何依所得稅協定規定申請減免所得稅?
    A:在中華民國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或營業代理人之外國營利事業應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固定營業場所辦理結算申報,或由其營業代理人辦理申報納稅。如有依所得稅協定應減免所得稅之營業利潤,得於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或申報納稅時,檢附他方締約國稅務機關出具之居住者證明、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常設機構或未經由中華民國境內之常設機構從事營業之相關證明文件、所得相關證明文件,併同申請適用依所得稅協定規定減免所得稅,免預先申請核准。
  • Q39:機關或團體投資國內營利事業所獲配之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是否免稅?所含之可扣抵稅額,是否可用以扣抵應納所得稅額或申請退還?於依「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第2條第1項第8款規定計算支出比例時,應否併入計算?
    A:機關團體所獲配之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不計入所得額課稅,其所含之可扣抵稅額,也不得用以扣抵機關團體應納之所得稅額並不得申請退還,但該獲配之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係屬機關團體之孳息收入,應併同其他各項收入用於與其創設目的有關活動支出,於計算其支出比例是否達收入60%時,應將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計入收入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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