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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物稅Q&A

  • Q1: 那些貨物應徵收貨物稅?  
    A: (一) 橡膠輪胎,但內胎、實心橡膠輪胎、人力與獸力車輛及農耕機用之橡膠輪胎則免稅。 (二) 水泥及代水泥。 (三) 飲料品,但合於國家標準之純天然果汁、果漿、濃糖果漿、濃縮果汁及純天然蔬菜汁則免稅。 (四) 平板玻璃,但導電玻璃及供生產模具用之強化玻璃則免稅。 (五) 油氣類。 (六) 電器類,如電冰箱、彩色電視機、冷暖氣機、除濕機、錄影機、電唱機、錄音機、音響組合、電烤箱等,但工廠使用之濕度調節器及手提32公分以下電唱機則免稅。 (七) 車輛類,如機車、汽車,但供研究發展用之進口車輛、附有特殊裝置專供公共安全及公共衛生目的使用之特種車輛、郵政供郵件運送之車輛,裝有農業工具之牽引車、符合政府規定規格之農地搬運車,以及不行駛公共道路之各種工程車則免稅。(貨物稅條例第6條至第12條)  
  • Q2: 誰是貨物稅納稅義務人?
    A: 貨物稅納稅義務人,可分為下列3種情形: (一) 國內產製之貨物,其納稅義務人為產製廠商。 (二) 委託代製之貨物,其納稅義務人為受託之產製廠商。但委託廠商為產製應稅貨物之廠商者,得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以委託廠商為納稅義務人。 (三) 國外進口之貨物,其納稅義務人為收貨人、提貨單或貨物持有人。(貨物稅條例第2條)
  • Q3: 貨物稅納稅義務人應如何申報及繳納貨物稅?
    A: 貨物稅之產製廠商當月份出廠貨物之應納稅款,應於次月15日以前自行向公庫繳納,並依照財政部規定之格式填具計算稅額申報書,檢同下列書表向所在地稽徵機關申報:  (一)  繳款書證明聯。 (二) 完稅價格計算表(水泥及油氣類廠商免檢附)。 (三) 產銷月報表。 (四) 各項照證使用情形月報表。 (五) 採購免稅原料使用情形月報表。 (六) 其他財政部規定之書表。 其無應納稅額者,仍應向所在地稽徵機關申報。至於進口應稅貨物,納稅義務人應於貨物進口時,填具貨物進口報單,向海關申報,並由海關於徵收關稅時代徵之。 (貨物稅條例第23條)(貨物稅稽徵規則第47條、第55條、第56條)
  • Q4:廠商預領之完稅照、免稅照及臨時運單發生短少或遺失時,應如何處理
    A:廠商預領之完稅照、免稅照及臨時運單發生短少或遺失時,應立即將所短少照證之種類、字軌、號碼,報請所在地稽徵機關備查。(貨物稅稽徵規則第48條第2項)
  • Q5:貨物稅條例中規定那些應稅貨物免徵貨物稅?
    A: 應納貨物稅之貨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徵貨物稅:  (一) 用作製造另一應稅貨物之原料者。  (二) 運銷國外者。  (三) 參加展覽,並不出售者。  (四) 捐贈勞軍者。  (五) 經國防部核定直接供軍用之貨物。(貨物稅條例第3條)
  • Q6:貨物稅應納稅額如何計算?
    A: 貨物稅應納稅額的計算可分為下列二種: (一) 水泥及油氣類:採從量課稅,按其單位應徵稅額乘以當月份出廠應稅數量。 (二) 其餘類目產品:採從價課稅,是按每單位「完稅價格」乘以該項貨物適用的稅率再乘當月份出廠應稅數量。完稅價格之計算,應包括該貨物之包裝從物價格,並視其為國產貨物或進口貨物而有不同。(貨物稅條例第6條至第13條)
  • Q7:國產應稅貨物之完稅價格如何計算?
    A:國產應稅貨物的完稅價格係以產製廠商之銷售價格減除內含貨物稅額計算之;亦即: (貨物稅條例第13條)
  • Q8:國外進口應稅貨物之完稅價格如何計算?
    A:國外進口應稅貨物由海關代徵貨物稅,其完稅價格應按關稅完稅價格加計進口稅捐總額計算之。進口之貨物免徵進口稅捐者,於計算貨物稅完稅價格時,仍應加計其免徵進口稅捐之數額。 (貨物稅條例第18條)(貨物稅稽徵規則第55條)
  • Q9:何謂應稅貨物之銷售價格?如何計算?
    A: 應稅貨物之銷售價格,係指產製廠商當月份銷售貨物給批發商之銷售價格;其無中間批發商者,得扣除批發商之毛利;其價格有高低不同者,應以銷售數量加權平均計算。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列入加權平均計算:  (一)  以顯著偏低之價格銷售而無正當理由者。 (二) 自用或出廠時,無銷售價格者。 另依貨物稅稽徵規則第39條規定,銷售價格不包括產製廠商銷售免稅貨物及1年期以上分期付款銷售貨物之價格。(貨物稅條例第14條)(貨物稅稽徵規則第39條)
  • Q10:貨物稅之產製廠商應如何辦理廠商登記及產品登記?
    A: 產製應稅貨物之廠商應於開始產製貨物前,向工廠所在地稽徵機關申請辦理貨物稅廠商登記及產品登記。分別說明如下:  (一) 廠商登記:產製廠商應於開始製造應稅貨物前,依規定格式填具貨物稅廠商設立登記申請書,連同廠商登記表等文件,並檢附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但依規定免辦工廠設立登記者,免附)等影本及廠房倉棧簡明平面圖等各3份,送所在地稽徵機關辦理登記。  (二) 產品登記:產製廠商應於開始產製應稅貨物前,向所在地機徵機關洽編產品編號及填具產品登記申請表,並檢同樣品4吋照片及使用圖樣或包裝用紙,送所在地稽徵機關局審查登記。上述應檢送之樣品照片,如無法於產製前檢送者,得於首次產製完成2日內檢送。 (貨物稅條例第19條)(貨物稅稽徵規則第10條、第11條、第1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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