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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保承保Q&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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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2:申辦「公司及商業設立一站式線上申請作業」的勞保相關作業方式為何?
A:1.公司/商業新成立且僱有員工,要如何利用一站式網站辦理勞保投保手續?
答:登入「公司及商業設立一站式線上申請作業」網站(http://onestop.nat.gov.tw/) (登入方法請參考網站上「作業流程說明」),選擇一站式服務流程項目,如您尚未申請公司/商業設立登記,可同時點選公司/商業設立(營業)登記及成立勞(就)保/勞退投保單位,於線上輸入申請資料後,再以負責人自然人憑證加簽上傳送件;前已完成公司/商業設立者,請直接點選成立勞(就)保/勞退投保單位,同時以負責人自然人憑證及單位工商憑證加簽上傳申請資料。如您尚未申請負責人自然人憑證或工商憑證,無法以憑證上傳資料者,請另將負責人國民身分證正背面影本、書面申請資料寄送勞保局審核,以完備投保申請手續。
2.利用一站式網站辦理勞保投保手續,有哪些送件方式將申請資料交由勞保局審核?
答:送件方式有以下二種:
(1) 紙本寄送:您可使用網站上「表單下載」功能,列印勞(就)保∕勞退投保申請書及被保險人加保表,加蓋單位及負責人印章,並檢附負責人國民身分證正、背面影本寄送勞保局(郵寄地址:10013台北市羅斯福路一段4號) ,審核後即發文通知您新投保案件審定結果。
(2) 憑證上傳:如您同時申請公司/商業設立(營業)登記及成立勞(就)保/勞退投保單位者,可以負責人自然人憑證加簽上傳申請資料送本局審核,無需下載申請文件用印後送勞保局;如您前已完成公司/商業設立,僅申請成立勞(就)保/勞退投保單位,需同時以工商憑證及負責人自然人憑證進行驗證後,加簽上傳申報資料。
3.將申請資料送交勞保局有時間限制嗎?
答:有。前述應備書表務必於一站式網站線上申請(設立核淮)之翌日起10日內寄送勞保局或至申請網站以憑證上傳,如期寄送/上傳者,自申請(核淮)之日生效;逾期寄送/上傳者,自寄送/上傳之翌日生效;未寄送/上傳者,不生效力。
4.於一站式網站線上辦理勞保投保手續後,要如何查詢辦理進度?
答:您可於一站式網站申請資料確認後,輸入一站式作業電子案號,利用網站之案件資料查詢功能查詢辦理情形,或直接洽詢勞保局新投保專線:02-2396-1266轉2454。
5.於一站式網站線上辦理勞保投保手續有何好處?
答:如單位設立時即僱有員工,透過一站式網站同時申辦公司/商業設立(營業)登記及成立勞(就)保/勞退投保單位,可即時申報員工加保,對勞雇雙方而言皆有保障,且先透過網路即時傳輸資料,勞保局可先行預作審查,可加快審核及作業時間。此外,申請者得以相關憑證直接將申請資料加簽上傳,無需至郵局掛號或親赴本局送件,快速又便利,亦可節省郵資及交通費用。
6.公司/商業新成立僅負責人1人,可否利用一站式網站辦理勞保投保手續?
答:不可以。如您為公司/商業單位負責人,且尚未僱有員工,依規定不能申請設立勞(就)保/勞退投保單位,請於日後僱有員工時,再辦理勞(就)保/勞退新投保。
7.公司/商業已成立勞(就)保/勞退投保單位,可否利用一站式網站進行員工加、退保作業?
答:不可以。一站式網站目前僅提供尚未成立勞(就)保/勞退投保單位之公司/商業申請新投保及員工加保,若已成立勞(就)保/勞退投保單位,請利用勞保局網路系統進行勞(就)保/勞退加(退)保及投保薪資調整線上申報及查詢作業。(勞保網路申請流程網址:https://edesk.bli.gov.tw/qa/main6.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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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4:公司的資料如果有變更,應如何辦理變更手續呢?
A:投保單位資料如有變更,請依下列方式辦理變更手續:
1.單位名稱及主要營業項目變更:
填具「投保單位變更事項申請書」一式2份,申請書上請蓋原留之單位、負責人印章,如為單位名稱變更需同時加蓋新單位印章,並檢附變更後之登記證明文件(如商業變更登記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明文件)等影本。
2.單位負責人變更:
填具「投保單位變更事項申請書」一式2份,申請書上請蓋原留之單位、負責人印章及新負責人印章,並檢附變更後之登記證明文件(如商業變更登記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明文件)等影本及新負責人身分證影本。
3.單位登記地址或通訊地址變更:
填具「投保單位變更事項申請書」一式2份,申請書上請蓋原留之單位及負責人印章,如申請登記地址變更,請附上主管機關核准變更之證明文件影本。
註:以自然人為主體之投保單位(如律師、會計師)不得辦理名稱及負責人變更,應辦理單位全體退保後,並另以新負責人為投保單位為員工辦理加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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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0:雇主應如何為員工辦理加、退保手續?如果員工在試用期間是否仍需加保?
A:1.勞工保險係採申報制度,雇主應於所屬勞工到、離職當日填具加保申報表或退保申報表送交本局辦理加、退保手續。加保保險效力的開 始,是從投保單位將加保申報表送交本局或郵寄之當日零時起算;退保保險效力則於投保單位將退保申報表送交本局或郵寄之當日24時停止。郵寄之當日,以原寄郵局郵戳為準。
2.勞工保險條例並無試用期間免加保之規定,因此試用員工仍應於到職之當日申報加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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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26:投保單位所送加保、轉保申報表,如有疏誤者,如何補正?
A:除姓名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均未填者不予受理外,如(1)漏蓋投保單位印章、負責人印章。(2)被保險人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疏誤者。(3)漏填投保薪資者。應於接到勞保局書面通知之翌日起10日內補正。如期補正者,自申報之日發生效力;逾期補正者,自補正之翌日發生效力。投保單位逾期補正或逾期不為補正,勞工因此所受的損失,應由投保單位負責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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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27:被保險人在傷病請假不能工作期間,可否辦理退保?
A:1.被保險人因遭遇傷害或罹患疾病在請假期間者,不得退保,惟如已終止僱傭關係,則應申報退保。
2.被保險人請假期滿傷病仍未痊癒者,如經服務單位准予留職停薪,得辦理傷病留職停薪繼續加保,由服務單位填具留職停薪繼續投保申請書,並檢附醫院或診所診斷書送勞保局登記。其保費由投保單位負擔部分仍由投保單位負擔,本人負擔部分,有給與者於給與中扣繳;無給與者,由投保單位墊繳後向被保險人收回。又傷病留職停薪繼續加保期限,普通傷病1年,職業災害2年,期限屆滿如不能復工時,應即申報退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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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31:我已經領過勞保老年給付,還能再參加勞保嗎?
A:1.再從事工作得由雇主申報參加職業災害保險依照規定,被保險人如已領取勞保老年給付,不得再參加勞工保險,惟如再從事工作,投保單位得為其辦理參加職業災害保險。因此,您如已領取勞保老年給付再從事工作,不得再參加勞工保險,得由雇主以自願投保方式為您申報參加職業災害保險。
2.於職業訓練機構接受訓練期間,得由職業訓練機構申報參加職業災害保險為保障已領取勞保老年給付參訓學員之受訓安全,已領取勞保老年給付之職業訓練機構參訓學員,於受訓期間得由訓練機構為其辦理參加職業災害保險。
3.職業工會得為已領取老年給付會員辦理參加職業災害保險職業工會會員已領取老年給付後,如再從事工作,且屬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者,得由職業工會為其辦理參加職業災害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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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32:我被公司資遣了,目前正在請領失業給付,勞保還能繼續加保嗎?
A:1.被保險人參加勞保年資合計滿15年被裁減資遣,而尚未符合請領老年給付條件者,可在離職退保之當日起2年內,由原投保單位或本局委託之有關團體(如職業工會、同業公會、總工會等)或由被保險人以個人為單位直接向本局辦理參加勞保普通事故保險,至符合一次請領老年給付之日止,不影響失業給付之請領。
2.有關被裁減資遣員工繼續加保相關規定及辦理方式,可至「首頁/ 失業勞工 / 被單位裁減資遣得辦理繼續參加勞保」專區查詢參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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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33:聽說同一間公司加保滿25年退職可以請領老年給付,那我如果被公司資遣加保在勞保局的保險年資,可與原任職公司的保險年資視為同一個投保單位的年資嗎?保險費又應該如何繳納呢? 如果我未來找到工作,還可以繼續加保在勞保局嗎?
A:1.被裁減資遣繼續加保年資得與原資遣單位加保年資視為同一單位年資被保險人以個人為單位向本局辦理裁減資遣繼續加保或由代辦團體辦理續保手續,其保險年資與原投保單位視為同一投保單位的年資。
2.被裁減資遣人員以個人名義於本局加保者,保險費應以轉帳代繳方式繳納被裁減資遣而自願繼續參加勞保之被保險人,每月應繳之保險費應按月向其原投保單位或代辦續保之勞工團體繳納,由其原投保單位或代辦之勞工團體於次月底前負責彙繳本局。至以個人為單位直接向本局辦理繼續加保者,其每月應繳之保險費,一律由被保險人金融帳戶自動轉帳繳納。惟被裁減資遣而自願繼續參加勞保之被保險人應繳納保險費逾2個月未繳納者,以退保論。其欠繳保險費期間發生事故所領取之保險給付,應依法追還。
3.再受僱從事工作,應由任職單位申報加保依照「被裁減資遣被保險人繼續參加勞工保險及保險給付辦法」第5條第1項規定,被裁減資遣之被保險人續保後,如果再受僱工作,應由再受僱之投保單位辦理加保,原裁減資遣繼續加保部分應辦理退保。但被保險人於被裁減資遣離職退保之當日起2年內,再受僱工作加保後又離職退保者,得依原規定辦理續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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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34:我們公司的員工想要申請育嬰留職停薪繼續加保,請問有無資格限制呢?保險費應如何繳納呢? 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期限屆滿復職時,是否需通知勞保局呢?
A:1.受僱者只要經雇主同意育嬰留職停薪,即使受僱未滿6個月,也可申請育嬰留職停薪繼續加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6條規定,受僱者任職滿6個月後,於每一子女滿3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至該子女滿3歲止,但不得逾2年。同時撫育子女2人以上者,其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應合併計算,最長以最幼子女受撫育2年為限。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得繼續參加原有之社會保險。又依勞動部104年4月27日勞動條4字第1040130693號令釋:「雇主優於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6條第1項規定,同意受僱者任職未滿6個月申請育嬰留職停薪者,該等人員育嬰留職停薪期間社會保險及原由雇主負擔之保險費,適用本法第16條第2項規定」。因此被保險人即使受僱未滿6個月,經雇主同意育嬰留職停薪,於子女滿3歲前,得以育嬰留職停薪身分繼續加保。
2.投保單位應負擔之保險費由政府負擔,被保險人應負擔之保險費得遞延繳納 a.被保險人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並無發生職業災害之可能,故其繼續加保只參加勞工保險普通事故保險及就業保險,並不包括職業災害保險。又繼續加保期間應負擔之保險費,包括勞工保險普通事故保險費及就業保險費,由被保險人負擔20%,政府補助10%,其餘70%原應由投保單位負擔之保險費,由政府負擔。
b.被保險人於育嬰留職停薪繼續加保期間應自行負擔之保險費,得申請遞延3年繳納,請在「勞工保險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繼續投保申請書」相關欄位勾選是否遞延繳納保費。被保險人如申請遞延繳納保費,本局將於遞延繳納期限屆滿時按月開具其個人的保險費繳款單,請依限繳納。
c.被保險人如未申請遞延繳納保費,本局將按月寄發個人保險費繳款單,請被保險人按月繳納。
d. 被保險人個人保險費繳款單,本局將按「勞工保險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繼續投保申請書」上所填繳款單寄送地址寄送,如未填寫者,本局將寄送至戶籍地址。
3.被保險人復職時,投保單位應填具「勞工保險被保險人退伍、復職通知書」通知本局被保險人不論是因育嬰留職停薪期限屆滿復職或是提前復職,都必須填具「勞工保險被保險人退伍、復職通知書」寄(送)本局登記,如未填具復職通知書申報復職且未申報退保,本局將自被保險人留職停薪期限屆滿之翌日起,逕予恢復其一般在職被保險人身分,並同時計收投保單位應負擔之保險費。又被保險人如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終止勞動契約,或留職停薪期限屆滿未復職工作而離職,應填具「勞工保險退保申報表」寄(送)本局辦理退保。
4.有關育嬰留職停薪繼續加保相關規定及辦理方式,可至「首頁/ 一般勞工 / 哪些勞工得繼續參加勞工保險/育嬰留職停薪得繼續加保」專區查詢參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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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35:我在工作中受傷遭老闆解僱退保,目前還在接受治療,勞保能繼續加保嗎? 如果可以繼續加保,要負擔多少保險費?保險費又應該如何繳納呢?
A:1.職災醫療期間終止勞動契約並退保之職災勞工,得繼續參加勞工保險至符合一次請領老年給付之日依照規定,參加勞工保險之職業災害勞工,於職業災害醫療期間終止勞動契約並退保者,得於原發生職業災害單位離職退保之日起5年內,由原投保單位、勞工團體、本局委託之有關團體或由被保險人以個人為單位直接向本局辦理繼續參加勞保普通事故保險,至符合一次請領老年給付之日止。但職業災害勞工已領取勞保失能給付,且終身不能從事工作者,不得申請繼續加保。
2.職災續保前2年,被保險人僅需負擔20%的保險費職業災害勞工離職後繼續加保者,於辦理加保之日起2年內,其保險費由被保險人負擔20%,專款負擔80%;於辦理繼續加保滿2年之日起保險費由被保險人負擔50%,專款負擔50%。
3.保險費應按月繳納被保險人向勞工團體、本局委託之有關團體或由原投保單位申請續保者,應按月向代辦之投保單位繳納應自行負擔之保險費,並由投保單位於次月底前負責彙繳本局。被保險人以個人為單位直接向本局申請續保者,保險費一律採由本人金融帳戶自動轉帳繳納。
4.有關職業災害勞工離職後繼續加保相關規定及辦理方式,可至「首頁/職災勞工/職業災害勞工醫療期間退保者如何辦理繼續加保」專區查詢參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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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36:我們公司的員工每月薪資都不固定,勞保投保薪資應如何申報調整呢? 加班費也要列入申報投保薪資嗎?
A:1.收入不固定者,以最近3個月收入之平均為準
勞工保險之投保薪資係以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規定之工資為準,即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其每月收入不固定者,以最近3個月收入之平均為準。由投保單位按被保險人之月薪資總額,依照「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規定之金額等級申報。被保險人之薪資,如在當年2月至7月調整時,投保單位應於當年8月底前將調整後之月投保薪資通知本局;如在當年8月至次年1月調整時,應於次年2月底前通知本局。
2.因工作而獲得的報酬,均應列入月薪資總額申報勞保投保薪資
加班費是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不論應稅或免稅加班費,均應列入月薪資總額申報投保薪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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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37:勞保部分工時、臨時工之勞保投保薪資應如何申報?
A:1.部分工時人員,指的是工作時間較一般全時工作勞工有相當程度縮短,受雇主輪派定時到工、全月均在職者,勞保應整月加保,並按其整月薪資所得總和,依「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之等級金額申報月投保薪資,並請於加保表上註明「部分工時」字樣。如月薪資總額低於部分工時人員勞工保險投保薪資下限11,100元者,則請按「勞工退休金月提繳工資分級表」之等級金額申報。
例:某部份工時人員每週輪派到工5次,每次4小時,時薪115元,月薪資總額為9,200元,勞保應申報全月加保,月投保薪資填報9,200元,並請於加保表備註「部分工時人員」,本局受理加保時將勞工退休金月提繳工資自動歸級為9,900元,勞保月投保薪資自動歸級為11,100元,並計收全月份的保險費。
2.短期工作人員,指未全月在職,不定時到工者(例如臨時工短暫受僱幾天),則請於到職當日申報加保,離職當日申報退保,並以同一工作等級員工之月薪資總額申報勞保投保薪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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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39:投保單位未依規定申報員工參加勞保,或低報員工投保薪資,或未依規定負擔員工保險費用,有無相關罰則?
A:1.投保單位未為其所屬勞工辦理投保手續者,按自僱用之日起,至參加保險之前一日或勞工離職日止應負擔之保險費金額,處4倍罰鍰。
2.投保單位將員工投保薪資金額以多報少或以少報多者,自事實發生之日起,按其短報或多報之保險費金額,處4倍罰鍰,並追繳其溢領給付金額,勞工因此所受損失,應由投保單位賠償。
3.投保單位未依規定負擔員工保險費,而由被保險人負擔者,按應負擔之保險費金額,處2倍罰鍰。投保單位並應退還該保險費與被保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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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41:聽說勞保中斷一段期間後,原有的勞保年資就會不見,是真的嗎?我之前勞保中斷2年,可以補繳保險費用將中斷的勞保銜接回來嗎?
A:1.勞保中斷,保險年資不會消失
勞保被保險人退保後,原有的勞保年資會予以保留,未來再受僱從事工作參加勞保時,無論停保期間多長,勞保年資均會合併計算。
2.勞保是採申報制度,無法補繳保險費補計保險年資
勞工保險採申報制度,依照規定,各投保單位應於其所屬勞工到職、離職之當日,填具加、退保表寄(送)本局辦理加、退保;其保險效力於加、退保表郵寄之當日或派員送達本局之當日開始或停止(郵寄者,以原寄郵局郵戳為準)。勞工於原服務單位離職退保時,本局保險費亦計收至退保當日止,至再工作加保時,再自加保日起計收保險費,原有保險年資均可合併計算。未工作期間依規定不得參加勞保,亦不得以補繳保險費方式補計年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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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42:勞工保險費為何分為普通事故及職業災害保險費率兩類呢?雇主及員工應分別負擔多少保險費呢?
A:為改善工作場所安全衛生,減少職業災害發生,對雇主課以責任,勞保條例特將保險費率分為普通事故保險費率與職業災害保險費率兩類。其中普通事故保險費,有一定雇主之被保險人、實際從事勞動之雇主、職業訓練機構受訓學員自行負擔20%,投保單位負擔70%,其餘10%由政府負擔,職業災害保險費全部由投保單位負擔。惟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參加職業工會之被保險人,其普通事故及職業災害保險費,由政府補助40%,被保險人負擔60%。至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漁會之甲類會員,其普通事故及職業災害保險費,由政府補助80%,被保險人負擔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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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46:一月份申報調整勞保投保薪資,為何該月份之保險費並無增減?又為什麼繳款單上所列的單位負擔金額比「保險費分擔金額表」上的單位負擔金額多呢?
A:1.因為投保單位為所屬員工辦理投保薪資調整時,是自申報日(以投遞日郵戳為憑)的次月1日起生效,所以當月份繳款單保險費並無增加、減少情形,至申報日的次月份繳款單始會有異動。
例:103年1月1日至103年1月31日郵寄申報員工投保薪資調整,皆是自103年2月1日起生效。
2.(1)「保險費分擔金額表」所載單位負擔金額未包含職業災害保險費勞工保險費分為普通事故保險費及職業災害保險費,職業災害保險費全額由單位負擔。又職業災害保險費率分為行業別災害費率及上、下班災害費率,行業別災害費率係依據行業危險性、職災發生比率精算後訂定,危險性及職災發生比率較高的行業,行業別災害費率較高,因此各行各業職業災害保險費率不盡相同,所以保險費分擔金額表上所載單位負擔金額未包含職業災害保險費,投保單位可將保險費分擔金額表上所列單位負擔金額自行加上職業災害保險費 (被保險人投保薪資職業災害保險費率),即為保險費繳款單上所列單位負擔金額。
(2)又保險費之計算,係按當月份實際加保天數計算,自加保當天計算至退保日止。至調整投保薪資者,則自投保薪資調整表送本局之次月1日起生效並計費。投保單位如依上述原則扣收保險費,應與本局計算之金額相同。如有出入,請先核對當月保險費繳款單所列「本月有異動被保險人計費清單」是否有誤,再向本局查明處理,經查明有錯誤者,於計算次月份保險費時一併調整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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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48:職業災害保險實績費率的定義?為何要實施實績費率制?
A:1.職業災害保險費率自99年1月1日起,分為行業別災害費率及上、下班災害費率2種,又僱用員工達一定人數(目前為70人)以上之投保單位,其行業別災害費率採實績費率,按其前3年職業災害保險給付總額占應繳職業災害保險費總額之比例超過80%者,每增加10%加收其適用行業之職業災害保險費率之5%,並以加收至40%為限;其低於70%者,每減少10%減收其適用行業之職業災害保險費率之5%,每年計算調整其行業別災害費率。其中所指前3年期間之計算,指的是自每年計算調整實績費率生效日前1年之1月1日往前推算3年,例如103年1月1日生效之新費率,其計算期間為99、100、101年。投保期間未滿前項規定之投保單位,其行業別災害費率不適用實績費率之計算。
2.職災實績費率制的實施,對於職災發生率較高的行業徵收較多的保費,對於職災發生率較低的行業徵收較少的保費,可以藉此激勵雇主重視安全衛生設施的改進,工作環境品質的提昇,而達到減少職業災害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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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51:被保險人因裁減資遣繼續加保,日後重新工作並在公司參加勞保,短期內如不確定可否持續工作,原加保於勞保局之部份可否不必辦理退保?
A:被裁減資遣的被保險人續保後,如果再受僱工作,應該由再受僱的投保單位於其到職當日申報加保,原於勞保局裁減資遣繼續加保部分,請辦理退保。被保險人如短期工作後又離職退保,退保後於被裁減資遣離職退保的當日起2年內,可以再辦理裁減續保,超過2年,則不可以再以裁減身分加保。
例:甲君於101年6月30日被公司資遣,因勞保年資合計滿15年,且尚未符合一次請領老年給付條件,於當日向勞保局辦理裁減資遣繼續加保,甲君於101年8月5日找到新工作由新公司參加勞保,則原裁減續保部份應辦理退保,日後如於新單位離職退保,只要在103年6月30日前仍可持原裁減資遣證明向勞保局辦理續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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