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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稅Q&A

  • Q1:銷售貨物或勞務與非營業人,發生銷貨退回等情況時, 應如何處理?
    A: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與非營業人,發生銷貨退回、掉換貨物或折讓等情事,買受人出具「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時,得於該證明單之蓋章欄以簽名或蓋章擇一辦理,並免填寫買受人身分證統一編號。(財政部97.08.18.台財稅字第09700354650號令)
  • Q2:營業人購進自用乘人小汽車出售時可否免徵營業稅?
    A:營業人所購買之自用乘人小汽車,嗣後出售時,應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80.1.7台財稅第790459873號函)
  • Q3:三角貿易起運地及交付地均在境外者,列帳方式可否按進銷貨處理?
    A:營業人接受國外客戶訂購貨物後,以自己名義向第三國供應商購貨,並由第三國供應商將貨物逕運國外客戶或雖經我國但不經通關程序即轉運國外客戶,鑒於營業人應對自身交易之原因、事實知之甚稔,且應依法據實記帳、申報,為簡化徵納雙方申報及查核程序作業之繁瑣及困難度,上開貿易型態依營業人帳列方式課徵營業稅,說明如下:
    一、 如經由營業人與國外客戶及另與一家或數家第三國供應商分別簽訂獨立買賣合約,且其貨款係按進銷貨全額匯出及匯入者,如營業人以進、銷貨列帳,則該筆交易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
    二、 如營業人以佣金收入列帳者,於申報營業稅時,按收付差額認列佣金收入,適用零稅率。
    (財政部賦稅署88.8.5台稅二發第881933421號函、財政部94.10.04台財稅第9404551250號)
  • Q4:營業人當期購買之收銀機統一發票剩餘空白未使用部分如何處理?
    A:營業人對當期購買之收銀機統一發票剩餘空白未使用部分,除採電磁紀錄媒體申報及網際網路申報之營業人外,應依規定格式填具銷燬清冊,於每期申報銷售額時,併同營業稅申報書送交主管稽徵機關後,於申報當月24日前自行銷燬。如自行銷燬有困難者,應於每期申報銷售額時,併同營業稅申報書及銷燬清冊,繳回主管稽徵機關清點查收後銷燬。(營業人使用收銀機辦法第9條)
  • Q5:小規模營業人以進項稅額10%扣減查定稅額者,應於何時申報?
    A:查定計算營業稅額之營業人,以進項稅額10%扣減查定稅額者,其進項憑證應分別於1月、4月、7月、10月之5日前,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並以當期各月分之進項憑證為限。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44條)
  • Q6:進項稅額憑證當期未及申報,可延期申報嗎?
    A: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章第1節規定計算稅額之營業人,其進項稅額憑證未於當期申報者,得延至次期申報扣抵,次期仍未申報者,應於申報扣抵當期敘明理由。但進項稅額憑證之申報扣抵期間以10年為限。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29條)
  • Q7:每筆銷售額未滿50元之交易如何開立統一發票?
    A:營業人每筆銷售額與銷項稅額合計未滿新臺幣50元之交易,除買受人要求外,得免逐筆開立發票,但應於每日營業終了時,按總金 額彙開1張統一發票,註明「彙開」字樣,並於當期統一發票明細表備考欄註明「按日彙開」。但使用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或使用收銀機收據者,不適用彙開之規定。
    (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5條)
  • Q8:營業人以貨物或勞務酬勞員工個人,所支付的進項稅額可否申報扣抵?
    A:營業人支(給)付員工康樂活動費用、員工旅行費用、員工生日禮品、員工因公受傷之慰勞品、員工婚喪喜慶之禮品,均屬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4款規定之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其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財政部75.7.3台財稅第7557458號函)
  • Q9:營業人申請營業設立登記應檢附那些文件?
    A:營業人申請營業登記時,應檢送下列文件:
    一、 負責人國民身分證影本、戶口名簿影本或其他有效證明文件。
    二、 公司組織者,其公司章程。
    三、 合夥組織者,其合夥契約之副本;合夥人為未成年人者,並應檢送其法定代理人同意之證件,但已婚者免附。
    四、 其他組織者,其主管機關核准成立之證照影本及組織章程。
    五、 分支機構負責人與總機構不同時,應加附授權書。
    營業人已向公司或商業登記主管機關辦理設立登記者,免檢送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文件。但稽徵機關得視需要向營業人要求提示前項第一款文件之正本。
    (營業登記規則第5條)
  • Q10:醫院出租財產取得之租金收入,應否課徵營業稅?
    A:醫院出租財產取得租金收入,應依法課徵營業稅,免由承租人依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按給付之租金扣繳所得稅款。
    (財政部88.9.23台財稅第881945819號函)
  • Q11:統一發票遺失,應如何辦理?
    A:一、 遺失空白發票:應即日敘明原因及遺失發票種類、字軌號碼, 向主管稽徵機關報核。
    二、 遺失存根聯:取得買受人蓋章證明之原收執聯影本代替。
    三、 遺失扣抵聯或收執聯:取得原銷售營業人蓋章證明之存根聯影本或以未遺失聯之影本自行蓋章證明者,得以影本替代扣抵聯或收執聯作為進項稅額扣抵憑證或記帳憑證。(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3條)
  • Q12:買受人名稱及統一編號寫錯可否更改?
    A: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書寫錯誤者,應另行開立,並將誤寫之統一發票收執聯及扣抵聯註明「作廢」字樣,黏貼於存根聯上,於當期之統一發票明細表註明。(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4條)
  • Q13:依規定收款時為開立發票時限者,收受支票如何開立?
    A:依規定以收款時為開立發票時限者,其收受之支票,得於票載日開立統一發票。(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6條)
  • Q14:取得之統一發票收執聯,不適用統一發票給獎之規定為何?
    A:下列各款統一發票收執聯,不適用給獎之規定:
    一、 未依規定載明金額或金額不符或未加蓋開立發票之營利事業統一發票專用印章者。
    二、 破損不全或填載模糊不清、無法辨認者。但經開立發票之營利事業證明其收執聯與存根聯所記載事項確屬相符經查明無訛者,不在此限。
    三、 載明之買受人經塗改者。
    四、 已註明作廢者。
    五、 依各法律規定營業稅稅率為零者。
    六、 依規定按日彙開者。
    七、 漏開短開統一發票經查獲後補開者。
    八、 買受人為政府機關、公營事業、公立學校、部隊及營業人者。
    九、 逾規定領獎期限未經領取獎金者。
    十、 適用外籍旅客購買特定貨物申請退還營業稅實施辦法規定申請退稅者。
    (統一發票給獎辦法第11條)
  • Q15:遺失統一發票購票證,應如何處理?
    A:應即日將該購票證號碼申報主管稽徵機關核備,並請領新證。(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6條)
  • Q16:公司依企業併購法辦理合併,消滅公司移轉貨物及勞務與存續或新設公司是否須開立發票?
    A:一、 公司依企業併購法辦理合併,消滅公司移轉貨物及勞務與存 續或新設公司,依同法第34條第1項第4款規定,既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消滅公司毋須開立統一發票。
    二、 消滅公司之營業稅累積留抵稅額,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9條第1項第3款及稅捐稽徵法施行細則第5條前段規定,應退還予合併後存續或新設之公司受領。(財政部 93.1.14台財稅字第0920457423號令)
  • Q17:營業人遺失進項統一發票,應如何扣抵申報營業稅?
    A:營業人遺失統一發票扣抵聯或收執聯,如取得原銷售營業人蓋章證明之存根聯影本,如取得原銷售營業人蓋章證明之存根聯影本或以未遺失聯之影本自行蓋章證明者,得以影本替代扣抵聯或收執聯作為進項稅額扣抵憑證或記帳憑證。
  • Q18:消費者取得電子發票時,如為照顧社福團體,將如何捐贈電子發票?
    A:目前消費者取得電子發票分成二種,一種為持載具消費取得的電子發票(完全無紙化),另一種為紙本電子發票,消費者欲捐贈無紙化的電子發票,只要在結帳前出示愛心碼,由店家讀取愛心碼,即可將發票捐贈給指定的社福團體,或於以載具取得電子發票後,再於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勾選受捐贈之社福團體亦可捐贈,如消費者取得的是紙本電子發票,則只要投入捐贈箱即可完成捐贈。
  • Q19:如何避免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不實憑證?
    A:(一) 確認交易人之身分:對接洽業務人員之名片應妥為保存,對其提示之資料亦應加以影印備查,以確認銷貨人之身分,並儘量避免向來路不明之營業人或推銷員進貨及收取其交付之統一發票。
    (二) 確認收取之統一發票:收受之統一發票應確認是否為實際交易銷貨營業人所開立,並核對統一發票內容之品名、數量、單價等是否與進貨相符。
    (三) 以劃線、抬頭及禁止背書轉讓支票付款:進貨付款時,如收款對象與開立統一發票之營業人不符時,應暫緩付款,並先查對銷貨營業人是否真實,俟查對確實並取得名稱相符之統一發票再行付款,並最好均能以劃線、抬頭及禁止背書轉讓之支票付款;如貨款金額較小以現金支付時,應請領款人在現金付款簽收單上簽名蓋章,並註明身分證統一編號、地址等資料,以利事後查證時,作為佐證資料。
    (四) 保存交易過程之相關憑證:交易產生之合約書、簽約人身分資料、送貨單、卡車過磅單、貨款支付證明、運貨貨物簽收單據等均應保存,以作為日後稅務機關查核時,佐證有進貨事實之依據。
  • Q20:營業人申報營業稅適用零稅率銷售額時,該銷售額何種情況填在「經海關出口免附證明文件者」欄位?
    A:營業人銷售貨物,屬下列表格所列之報單別及統計方式,於營業稅申報時,填報在申報書「經海關出口免附證明文件者」欄位。
  • Q21:查定課徵的營業人,要保留進貨憑證嗎?有何好處?
    A:查定課徵的營業人,購買營業上使用之貨物或勞務,取得載有營業稅額的憑證,並依規定於1、4、7、10月之5日前申報,即可將進項稅額10%,在查定稅額內扣減。但查定稅額未達起徵點者不適用。 前項稅額10%超過查定稅額者,次期得繼續扣減。
  • Q22:統一發票書寫錯誤,應如何處理?
    A: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書寫錯誤者,應另行開立,並將誤寫之統一發票收執聯及扣抵聯註明「作廢」字樣,黏貼於存根聯上,於當期之統一發票明細表註明。
  • Q23:經核准由總機構合併總繳之營業人,其他固定營業場所應如何申報?
    A:(一) 經核准由總機構合併總繳營業人之其他固定營業場所仍應向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進、銷項營業資料、統一發票明細表及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填報申報書時,應在其右上角「各單位分別申報」欄右方空格內打「ˇ」,稅額計算欄內可以不必填寫,亦免予繳納營業稅,但應將申報書收執聯影本送總機構。
    (二) 總機構本身個別營業部分與其他固定營業場所申報方法相同。
    (三) 總機構另應彙集自行填寫及所屬其他固定營業場所所送之申報書收執聯影本,加總合計後填寫申報書乙份,計算應納或溢付的營業稅額,並在右上角「總機構彙總報繳」右方空格內打「ˇ」,其有應納稅額者,應先向公庫繳納後,再向稽徵機關申
  • Q24:兼營營業人於年度中由比例扣抵法變更為直接扣抵法,應如何辦理調整?
    A:(一)兼營營業人於年度中,經採用直接扣抵法計算營業稅額者,其當年度已經過期間,應於改採直接扣抵法前報繳稅款之當期,視為當年度最後一期,依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第7條之規定,計算調整稅額。
    (二)調整稅額=當年度已扣抵之進項稅額-(當年度進項稅額-當年度依法不得扣抵之進項稅額)×(1-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 兼營營業人如有購買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一項之勞務者,並應依下列公式調整:
    調整稅額=當年度購買勞務給付額×徵收率×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當年度購買勞務已納營業稅額。
    (三) 兼營營業人於年度中採用直接扣抵法計算營業稅額之期間未滿9個月者,當年度免辦調整,俟次年度最後一期再依規定調整之
  • Q25:銷售報紙或雜誌應否課徵營業稅?
    A:(期刊物),及自外國進口之報紙(新聞紙)、雜誌(定期刊物),經政府主管機關認許者,免徵營業稅。
  • Q26:發票好不容易中獎了,發票上之營業人統編是清楚的,但發票明細不清楚,郵局說不能兌換,要去跟營業人申請影本,應如何辦理?
    A:依統一發票給獎辦法第11條第2款規定,破損不全或填載模糊不清、無法辨認者,不適用本辦法給獎之規定;但經開立發票之營利事業證明其收執聯與存根聯所記載事項確屬相符經查明無訛者,不在此限。故仍應向開立該張統一發票之營業人申請中獎發票存根聯影本,加蓋統一發票專用章,並註明與正本相符,方能辦理兌領。
  • Q27:業稅的課稅範圍如何?
    A:一、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包括向國外購買而在我國境內提供或使用的勞務)。
    二、進口貨物。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
  • Q28:人與外國公司簽約購買機器設計藍圖一種,該公司在我國沒有營業場所,請問要不要繳營業稅?
    A:購買國外勞務,要繳營業稅,如外商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者,應由買受人負責繳納。 但買受人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章第1節規定計算稅額之營業人,其購進之勞務,專供經營應稅貨物或勞務之用者,免予繳納;其為兼營第8條第1項免稅貨物或勞務者,繳納之比例,由財政部定之。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2、36條)
  • Q29:我們公司把自己產製的貨物無償辦理抽獎贈送獎品,算不算銷售貨物?
    A:依規定營業人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之貨物無償移轉他人,應視為銷售貨物,開立統一發票。但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之贈送樣品、辦理抽獎贈送獎品、銷貨附送贈品,除應設帳記載外,可免開立統一發票。
    (財政部75.12.29台財稅字第7523583號函)
  • Q30:項稅額不能扣抵銷項稅額的自用乘人小汽車是指那種汽車?
    A:非供銷售或提供勞務使用之9人座以下乘人小客車。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26條第2項)
  • Q31:銷貨契約取得之獎勵金應如何處理?
    A:營業人依經銷契約取得或支付之獎勵金,應按進貨或銷貨折讓處理。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23條)
  • Q32:司購供員工使用之茶葉、衛生紙等物品其進項稅額可否扣抵?
    A:營業人購買放置於營業場所供全體員工使用之物品如茶葉、衛生紙、香皂、消費用品用具等可以扣抵,但 福性質如球鞋等,則不可扣抵。
    (財政部75.10.3台財稅第7567454號函)
  • Q33:收貨款已依規定開立發票後,實際發貨時,是否必須再開發票?
    A:預收貨款係按預收金額開立發票,交給買受人。在實際交貨時,僅需就餘額再行開立發票即可,免再按總額開立發票。
  • Q34:營業人租用辦公室所支付水、電費未載明營業人名稱可否扣抵?
    A:營業人於不動產租賃期間之水電費,雖憑證名義為出租人,如雙方約定由承租人使用支付,該水電費營業稅額,可以檢具水電費收據扣抵聯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如需與其他營業人共同分攤,則檢具水、電、瓦斯等憑證之影本及分攤費用稅額證明單以憑認定。但應檢具租賃契約影本備查。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38條第1項第9款)
    (財政部78.9.9台財稅第780276657號函)
  • Q35:人舉行業務檢討會之餐費發票,是否可以扣抵?
    A:營業人業務會報用餐應屬與業務有關,所索取的餐飲統一發票,其進項稅額得扣抵銷項稅額,並依其發生之事實作為認定之依據。
    (財政部賦稅署75.5.8台稅二發第7523449號函)
  • Q36:飲業向顧客收取的服務費應否列入銷售額?
    A:銷售額包括營業人在貨物或勞務之價額外收取之一切費用,服務費應列入銷售額課稅。
    (財政部賦稅署75.4.10台稅二發第7523166號函)
  • Q37:業人以分期付款方式銷售貨物,如何計算銷售額?
    A:營業人分期付款銷貨,除約定收取第一期價款時以全部應收取之價款為銷售額外,應以各期收取之價款為銷售額,惟事後買受人有未依約支付價款之情形者,因貨物既經交付,仍應依期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20條)
    (財政部75.9.27台財稅第7526966號函)
  • Q38:公司專櫃供應商支付之週年慶贊助金,其進項稅額是否可申報扣抵?
    A:百貨公司專櫃貨物供應商支付予百貨公司之週年慶贊助金,如經查明係依雙方合約約定所支付,且供百貨公司舉辦促銷活動之用,則該費用應認屬與其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有關,核非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規定不得扣抵銷項稅額之範圍,其進項稅額應准予扣抵銷項稅額。
    (財政部93.2.26台財稅字第0930450262號函)
  • Q39:公司在各縣市設有分公司,如何申報繳納?
    A:應分別向各地區主管稽徵機關申報繳納,但一般稅額計算之營業人亦可向財政部申請核准由總機構合併向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8條)
  • Q40:體店面分格出租予承租人銷售貨物應否辦理營業登記?取得的進銷項憑證為何?課稅的方式?
    A:營業人將店面分格出租予承租人銷售貨物之經營型態,係出租人將實體店面分成數格後,逐一出租予承租人展示商品,由出租人提供人員處理銷售事務,並按承租人所訂價格銷售貨物,再向承租人收取租金或銷售、帳務管理費。此種交易模式,核屬出(承)租行為及委(受)託代銷貨物行為,其營業登記、進銷項憑證及課稅方式,應分別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承租人部分:
    (一)承租人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依法應辦理營業登記課徵營業稅;惟為簡化稽徵手續,以最近6個月平均每月銷售額如未達小規模營業人營業稅起徵點新臺幣8萬元者,得暫免辦理營業登記。嗣後如依相關資料查得其最近6個月平均每月銷售額已達上揭起徵點者,應輔導其辦理營業登記、調整查定銷售額或核定使用統一發票。
    (二)承租人如在中華民國境內不同地點承租格子銷售貨物,應分別辦理營業登記,並以各個承租格子所在地點分別依營業稅特種稅額查定辦法查定其銷售額或核定使用統一發票;惟如於同一地點承租多個格子,應併計各個格子銷售額做為其應否辦理營業登記之認定基礎。
    二、出租人部分:
    (一)屬經稽徵機關核定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
    1.於收取租金時應開立統一發票交付承租人;於受託代銷時,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7條第2項規定,應按約定代銷價格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
    2.受託代銷應自承租人取得之進項憑證部分,按承租人應否辦理營業登記分別依下列規定辦理。
    (1)承租人應辦營業登記者:出租人應自承租人取得統一發票或普 通收據。如屬應取得普通收據者,稽徵機關得視需要函請出租人提供該等收據資料,做為承租人課稅資料運用。
    (2)承租人免辦營業登記者:出租人應填報「個人一時貿易資料申報表」,按期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
    (二)屬經稽徵機關查定課徵之營業人:出租人銷售額之查定,應依營業稅特種稅額查定辦法相關規定辦理。
    (財政部98.12.11台財稅字第09800554670號令)
  • Q41:用自宅從事早餐店等,未具備牌號及僱用員工之營業人,應否辦理營業登記?
    A: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將貨物之所有權移轉與他人,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貨物;提供勞務予他人,或提供貨物予他人使用、收益,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勞務。有關「利用自宅從事早餐店、麵攤、點心及泡沫紅茶店等,未具備牌號及僱用員工、且收入不多,每月銷售未達起徵點」之營業人,係屬銷售貨物行為,與財政部78年4月6日台財稅第781143103號函規範不直接對外銷售其產品,並不具備營利事業型態之「個人手工藝」性質並不相同,仍應辦理營業登記。
    (財政部93.1.16台財稅字第0920457998號函)
  • Q42:次交易中有不同課稅別之貨物,如何開立發票?
    A:同一買受人一次交易事項中包括不同課稅別之貨物或勞務時,應按應稅、免稅與零稅率分別開立,並於統一發票明細表課稅別欄註記。
    (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8條)
  • Q43:人取得之賠償收入應否開立統一發票?
    A:營業人非因銷售貨物或勞務取得之賠償收入免開統一發票。
    (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4條第28款)
  • Q44:人可否申請按月彙總開立統一發票?
    A:營業人符合下列條件者,得檢附申請書及列有買受營業人名稱、地址及統一編號之名冊向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請核准,就名冊內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按月彙總於當月月底開立統一發票:
    一、無積欠已確定之營業稅及罰鍰、營利事業所得稅及罰鍰者。 二、最近2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稅係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或經核准使用藍色申報書者。
    (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5條之1)
  • Q45:發票遺失,應如何辦理?
    A:一、遺失空白發票:應即日敘明原因及遺失發票種類、字軌號碼,向主管稽徵機關報核。
    二、遺失存根聯:取得買受人蓋章證明之原收執聯影本代替。
    三、遺失扣抵聯或收執聯:取得原銷售營業人蓋章證明之存根聯影本或以未遺失聯之影本自行蓋章證明者,得以影本替代扣抵聯或收執聯作為進項稅額扣抵憑證或記帳憑證。
    (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3條)
  • Q46:人銷售貨物或勞務與持用簽帳卡(信用卡)之買受人者,應如何開立發票?
    A: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與持用簽帳卡(信用卡)之買受人者,除開立二聯式收銀機統一發票者外,應於發票備註欄載明簽帳卡號末4碼。
    (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9條)
  • Q47:事業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之贈送樣品,要不要開立發票?
    A:營利事業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之贈送樣品、辦理抽獎贈送獎品、銷貨附送贈品及依合約規定售後服務免費換修零件者,所贈送之物品及免費換修之零件,除應設帳記載外,可免開立統一發票。
    (財政部75.12.29台財稅第7523583號函)
  • Q48:發票專用章的內容如何?
    A:應刊明營業人名稱、統一編號、地址及「統一發票專用章」字樣,統一編號應使用標準5號黑體字之阿拉伯數字。
    (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5條)
  • Q49:來是查定課徵的小規模營業人,現在想改為使用統一發票,按進銷項差額報繳營業稅可以嗎?
    A:可向所轄稽徵機關申請按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章第1節規定計算營業稅額,並依第35條規定申報繳納,但經核准後三年內不得申請變更。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24條)
  • Q50:課徵的營業人,要保留進貨憑證嗎?有何好處?
    A:查定課徵的營業人,購買營業上使用之貨物或勞務,取得載有營業稅額的憑證,依規定於1、4、7、10月之5日前申報,即可將進項稅額10%,在查定稅額內扣減,但查定稅額未達起徵點者不適用,前項稅額10%超過查定稅額者,次期得繼續扣減。但未依前項規定期限申報,或非當期各月分進項憑證,不得扣減查定稅額。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25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44條)
  • Q51:稅額不能扣抵銷項稅額的自用乘人小汽車是指那種汽車?
    A:係指非供銷售或提供勞務使用之9人座以下乘人小客車。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26條第2項)
  • Q52:司購供員工使用之茶葉、衛生紙等物品其進項稅額可否扣抵?
    A:營業人購買放置於營業場所供全體員工使用之物品如茶葉、衛生紙、香皂、消費用品用具等可以扣抵,但福利性質如球鞋等,則不可扣抵。
    財政部75.10.3台財稅第7567454號函)
  • Q53:人辦理員工伙食之進項稅額可否扣抵?
    A:營業人辦理員工伙食購買主、副食品、水電、瓦斯等之進項稅額均不可扣抵。
    (財政部75.10.2台財稅第7526396號函)
  • Q54:稅額憑證當期未及申報,可延期申報嗎?
    A:進項稅額憑證未於當期申報者,得延至次期申報扣抵,次期仍未申報者,應於申報扣抵當期敘明理由。但前揭憑證之申報扣抵期間,以10年為限。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2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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