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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稅Q&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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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3:三角貿易起運地及交付地均在境外者,列帳方式可否按進銷貨處理?
A:營業人接受國外客戶訂購貨物後,以自己名義向第三國供應商購貨,並由第三國供應商將貨物逕運國外客戶或雖經我國但不經通關程序即轉運國外客戶,鑒於營業人應對自身交易之原因、事實知之甚稔,且應依法據實記帳、申報,為簡化徵納雙方申報及查核程序作業之繁瑣及困難度,上開貿易型態依營業人帳列方式課徵營業稅,說明如下:
一、 如經由營業人與國外客戶及另與一家或數家第三國供應商分別簽訂獨立買賣合約,且其貨款係按進銷貨全額匯出及匯入者,如營業人以進、銷貨列帳,則該筆交易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
二、 如營業人以佣金收入列帳者,於申報營業稅時,按收付差額認列佣金收入,適用零稅率。
(財政部賦稅署88.8.5台稅二發第881933421號函、財政部94.10.04台財稅第940455125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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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4:營業人當期購買之收銀機統一發票剩餘空白未使用部分如何處理?
A:營業人對當期購買之收銀機統一發票剩餘空白未使用部分,除採電磁紀錄媒體申報及網際網路申報之營業人外,應依規定格式填具銷燬清冊,於每期申報銷售額時,併同營業稅申報書送交主管稽徵機關後,於申報當月24日前自行銷燬。如自行銷燬有困難者,應於每期申報銷售額時,併同營業稅申報書及銷燬清冊,繳回主管稽徵機關清點查收後銷燬。(營業人使用收銀機辦法第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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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4:取得之統一發票收執聯,不適用統一發票給獎之規定為何?
A:下列各款統一發票收執聯,不適用給獎之規定:
一、 未依規定載明金額或金額不符或未加蓋開立發票之營利事業統一發票專用印章者。
二、 破損不全或填載模糊不清、無法辨認者。但經開立發票之營利事業證明其收執聯與存根聯所記載事項確屬相符經查明無訛者,不在此限。
三、 載明之買受人經塗改者。
四、 已註明作廢者。
五、 依各法律規定營業稅稅率為零者。
六、 依規定按日彙開者。
七、 漏開短開統一發票經查獲後補開者。
八、 買受人為政府機關、公營事業、公立學校、部隊及營業人者。
九、 逾規定領獎期限未經領取獎金者。
十、 適用外籍旅客購買特定貨物申請退還營業稅實施辦法規定申請退稅者。
(統一發票給獎辦法第1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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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6:公司依企業併購法辦理合併,消滅公司移轉貨物及勞務與存續或新設公司是否須開立發票?
A:一、 公司依企業併購法辦理合併,消滅公司移轉貨物及勞務與存 續或新設公司,依同法第34條第1項第4款規定,既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消滅公司毋須開立統一發票。
二、 消滅公司之營業稅累積留抵稅額,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9條第1項第3款及稅捐稽徵法施行細則第5條前段規定,應退還予合併後存續或新設之公司受領。(財政部 93.1.14台財稅字第0920457423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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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7:營業人遺失進項統一發票,應如何扣抵申報營業稅?
A:營業人遺失統一發票扣抵聯或收執聯,如取得原銷售營業人蓋章證明之存根聯影本,如取得原銷售營業人蓋章證明之存根聯影本或以未遺失聯之影本自行蓋章證明者,得以影本替代扣抵聯或收執聯作為進項稅額扣抵憑證或記帳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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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8:消費者取得電子發票時,如為照顧社福團體,將如何捐贈電子發票?
A:目前消費者取得電子發票分成二種,一種為持載具消費取得的電子發票(完全無紙化),另一種為紙本電子發票,消費者欲捐贈無紙化的電子發票,只要在結帳前出示愛心碼,由店家讀取愛心碼,即可將發票捐贈給指定的社福團體,或於以載具取得電子發票後,再於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勾選受捐贈之社福團體亦可捐贈,如消費者取得的是紙本電子發票,則只要投入捐贈箱即可完成捐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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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23:經核准由總機構合併總繳之營業人,其他固定營業場所應如何申報?
A:(一) 經核准由總機構合併總繳營業人之其他固定營業場所仍應向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進、銷項營業資料、統一發票明細表及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填報申報書時,應在其右上角「各單位分別申報」欄右方空格內打「ˇ」,稅額計算欄內可以不必填寫,亦免予繳納營業稅,但應將申報書收執聯影本送總機構。
(二) 總機構本身個別營業部分與其他固定營業場所申報方法相同。
(三) 總機構另應彙集自行填寫及所屬其他固定營業場所所送之申報書收執聯影本,加總合計後填寫申報書乙份,計算應納或溢付的營業稅額,並在右上角「總機構彙總報繳」右方空格內打「ˇ」,其有應納稅額者,應先向公庫繳納後,再向稽徵機關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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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24:兼營營業人於年度中由比例扣抵法變更為直接扣抵法,應如何辦理調整?
A:(一)兼營營業人於年度中,經採用直接扣抵法計算營業稅額者,其當年度已經過期間,應於改採直接扣抵法前報繳稅款之當期,視為當年度最後一期,依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第7條之規定,計算調整稅額。
(二)調整稅額=當年度已扣抵之進項稅額-(當年度進項稅額-當年度依法不得扣抵之進項稅額)×(1-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
兼營營業人如有購買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一項之勞務者,並應依下列公式調整:
調整稅額=當年度購買勞務給付額×徵收率×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當年度購買勞務已納營業稅額。
(三) 兼營營業人於年度中採用直接扣抵法計算營業稅額之期間未滿9個月者,當年度免辦調整,俟次年度最後一期再依規定調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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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26:發票好不容易中獎了,發票上之營業人統編是清楚的,但發票明細不清楚,郵局說不能兌換,要去跟營業人申請影本,應如何辦理?
A:依統一發票給獎辦法第11條第2款規定,破損不全或填載模糊不清、無法辨認者,不適用本辦法給獎之規定;但經開立發票之營利事業證明其收執聯與存根聯所記載事項確屬相符經查明無訛者,不在此限。故仍應向開立該張統一發票之營業人申請中獎發票存根聯影本,加蓋統一發票專用章,並註明與正本相符,方能辦理兌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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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28:人與外國公司簽約購買機器設計藍圖一種,該公司在我國沒有營業場所,請問要不要繳營業稅?
A:購買國外勞務,要繳營業稅,如外商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者,應由買受人負責繳納。 但買受人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章第1節規定計算稅額之營業人,其購進之勞務,專供經營應稅貨物或勞務之用者,免予繳納;其為兼營第8條第1項免稅貨物或勞務者,繳納之比例,由財政部定之。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2、3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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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34:營業人租用辦公室所支付水、電費未載明營業人名稱可否扣抵?
A:營業人於不動產租賃期間之水電費,雖憑證名義為出租人,如雙方約定由承租人使用支付,該水電費營業稅額,可以檢具水電費收據扣抵聯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如需與其他營業人共同分攤,則檢具水、電、瓦斯等憑證之影本及分攤費用稅額證明單以憑認定。但應檢具租賃契約影本備查。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38條第1項第9款)
(財政部78.9.9台財稅第780276657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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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40:體店面分格出租予承租人銷售貨物應否辦理營業登記?取得的進銷項憑證為何?課稅的方式?
A:營業人將店面分格出租予承租人銷售貨物之經營型態,係出租人將實體店面分成數格後,逐一出租予承租人展示商品,由出租人提供人員處理銷售事務,並按承租人所訂價格銷售貨物,再向承租人收取租金或銷售、帳務管理費。此種交易模式,核屬出(承)租行為及委(受)託代銷貨物行為,其營業登記、進銷項憑證及課稅方式,應分別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承租人部分:
(一)承租人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依法應辦理營業登記課徵營業稅;惟為簡化稽徵手續,以最近6個月平均每月銷售額如未達小規模營業人營業稅起徵點新臺幣8萬元者,得暫免辦理營業登記。嗣後如依相關資料查得其最近6個月平均每月銷售額已達上揭起徵點者,應輔導其辦理營業登記、調整查定銷售額或核定使用統一發票。
(二)承租人如在中華民國境內不同地點承租格子銷售貨物,應分別辦理營業登記,並以各個承租格子所在地點分別依營業稅特種稅額查定辦法查定其銷售額或核定使用統一發票;惟如於同一地點承租多個格子,應併計各個格子銷售額做為其應否辦理營業登記之認定基礎。
二、出租人部分:
(一)屬經稽徵機關核定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
1.於收取租金時應開立統一發票交付承租人;於受託代銷時,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7條第2項規定,應按約定代銷價格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
2.受託代銷應自承租人取得之進項憑證部分,按承租人應否辦理營業登記分別依下列規定辦理。
(1)承租人應辦營業登記者:出租人應自承租人取得統一發票或普 通收據。如屬應取得普通收據者,稽徵機關得視需要函請出租人提供該等收據資料,做為承租人課稅資料運用。
(2)承租人免辦營業登記者:出租人應填報「個人一時貿易資料申報表」,按期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
(二)屬經稽徵機關查定課徵之營業人:出租人銷售額之查定,應依營業稅特種稅額查定辦法相關規定辦理。 (財政部98.12.11台財稅字第09800554670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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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41:用自宅從事早餐店等,未具備牌號及僱用員工之營業人,應否辦理營業登記?
A: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將貨物之所有權移轉與他人,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貨物;提供勞務予他人,或提供貨物予他人使用、收益,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勞務。有關「利用自宅從事早餐店、麵攤、點心及泡沫紅茶店等,未具備牌號及僱用員工、且收入不多,每月銷售未達起徵點」之營業人,係屬銷售貨物行為,與財政部78年4月6日台財稅第781143103號函規範不直接對外銷售其產品,並不具備營利事業型態之「個人手工藝」性質並不相同,仍應辦理營業登記。
(財政部93.1.16台財稅字第0920457998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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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50:課徵的營業人,要保留進貨憑證嗎?有何好處?
A:查定課徵的營業人,購買營業上使用之貨物或勞務,取得載有營業稅額的憑證,依規定於1、4、7、10月之5日前申報,即可將進項稅額10%,在查定稅額內扣減,但查定稅額未達起徵點者不適用,前項稅額10%超過查定稅額者,次期得繼續扣減。但未依前項規定期限申報,或非當期各月分進項憑證,不得扣減查定稅額。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25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4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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